第一章 對象范圍
第一條 考核的對象為局機關各科室和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全體干部職工。
第二條 考核的稿件必須是正面宣傳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反映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良好精神風貌,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起積極推動作用的稿件。
第三條 新聞稿件的媒體主要包括各級黨報黨刊、電視臺、電臺、網站等主流媒體或行業媒體。信息稿件主要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的信息工作簡報上發表的黨務政務信息稿件。
第二章 審簽流程
第四條 所有對外報送的信息材料,局機關各科室須經分管領導審核,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
第五條 局機關各科室的稿件由撰稿人呈送局主要領導簽發,各直屬單位及派出機構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報送給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呈送主要領導簽發。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條 新聞信息稿件由局辦公室負責收集登記、統計匯總,并按實際采用量考核。新聞信息宣傳用稿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各單位各科室要在季度末提前將上季度稿件采用情況統計表并附原稿或稿件采用通知單(電視和廣播稿)等材料報局辦公室(網站用稿要自行下載并打印網頁留存上報)。
第七條 新聞信息稿件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標準為:本局信息公開網站、簡報采用1篇得1分;縣級媒體及池州市工商質監局、藥監局網站采用1篇得3分;市級采用一篇得8分;省級媒體采用一篇得20分;國家級媒體采用1篇得24分。(關于新聞媒體級別的情況說明見附表)
第八條 同一稿件被多家媒體重復采用,按最高標準計分。
第九條 合作完成的稿件由投稿人平均得分。各基層所如報送稿件內容類似,局辦公室將綜合編輯,撰稿人分別按標準得滿分。
第十條 稿件內容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無關的稿件以及公告、廣告以及本單位在《池州日報·青陽新聞》開設的專版所采用內容等不予計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4月21日出臺的《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聞信息宣傳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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