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9-10-28 10:40
來源:青陽縣林業局 字號:[默認 大 超大]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林地經營權流轉工作,保障林農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我局在廣泛調研基礎上,起草了《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現將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地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中辦發[2016]6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3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我縣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的“三權分置”改革。在穩定農戶承包權的基礎上,放活土地經營權,積極探索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在明確林地所有權和承包權的基礎上,對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發放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并賦予經營權證抵押、貸款的權能。鼓勵和引導農戶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促進林地資源轉化和農民增收。
二、《辦法》起草過程
我市東至縣于2018年5月份率先出臺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并開展了“三權分置”工作,對流轉林地發放了經營權證。該縣此項工作得到了省委書記李錦斌同志的高度贊譽。為了學習借鑒該縣的成功經驗,縣林業局由分管領導帶隊到本市東至縣進行考察學習。我局在借鑒其他縣區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縣實際,于4月中旬完成了《青陽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管理辦法(草擬稿)》起草工作。由于辦法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我局先后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司法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檔案館等部門意見,截止7月3日,除木鎮、新河鎮外其他單位均已回復沒有異議,并對有關單位提出的合理性修改意見我們予以了采納。
三、《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五條。
第一條:制定本《辦法》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二、三條:本《辦法》所稱“林地經營權流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解釋。
第四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是受讓方實現林權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項的權益證明。
第五、六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發證機關為縣政府,管理和承辦機關為縣林業局,備注機關為縣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
第七至第九條:林地經營權流轉原則和條件。
第十、十一條: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程序及應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應當向林地發包方書面備案。
第十三條:集體統一經營的林權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操作方式。
第十四條:縣林業局受理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申請材料審查。
第十五條: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公示要求。
第十六條:縣不動產管理部門對林地經營權合格材料對應宗地應進行備案注記。
第十七條:不予登記發證的情形。
第十八至二十條: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變更、注銷、更正和補辦。
第二十一條:縣林業局與縣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予以撤銷原登記,收回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或者公告作廢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引導林權流轉,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和林地資源轉化,推進林權融資服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安排信貸投放,積極培育和壯大新型林業主體。
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