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范圍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范圍。指具有青陽縣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將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中的困難殘疾人納入保障范圍。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范圍。指具有青陽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6個月以上)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3.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生活、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范圍。
二、補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為:一級、二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800元;三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500元;四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根據殘疾人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
三、資金籌集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一、二級所需資金800元由省與縣(區)財政按6:4比例(省財政480元,縣財政320元)共同分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三級所需資金500元由(省240元,市50元,縣區210元)共同分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四級所需資金400元由省與縣(區)財政按6:4比例(省240元,縣160元)共同分擔。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自行承擔,并納入年度預算。
3.殘疾人兩項補貼中,市、縣(區)擴大補貼范圍人數補貼資金自行承擔。各級民政、財政、殘聯部門要健全資金撥付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
四、申領程序
1.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表》(見附件1、2,以下簡稱《審核表》),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殘疾人證及復印件,貧困殘疾人同時提供困難證明及復印件,個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申請并對身份、殘疾等級、困難證明等進行初審。初審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后報縣級殘聯審核。
3.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審核,縣(市、區)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相關審核工作,重點對殘疾人證和殘疾等級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匯總表》(附件3)、《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匯總表》(附件4)報同級民政部門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4.民政部門可采取書面核查、實地抽查等形式對申報對象按月進行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縣級殘聯。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季度計發補貼,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縣(市、區)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盡快按季度打卡發放至補貼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的前20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注明“殘生活補”、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注明“重殘護補”。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安置重度殘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務機構進行集中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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