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池州市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務公開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池政公辦〔2018〕15號)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監督員的產生
政務公開監督員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群團組織、離退休干部、基層群眾中產生。
第二條 監督員的條件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處事公正,堅持原則;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聯系實際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發揮監督作用;能夠經常深入群眾,了解和體察民情,傾聽社會群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設,并能及時向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條 監督員的職責
(一)及時收集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向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反饋;
(二)監督政務公開工作的落實,監督人民群眾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
(三)學習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文件,參與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積極宣傳政務公開工作的相關制度,促進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的落實;
(四)對政務公開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協助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做好政務公開工作,更好地為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監督員的工作方式
(一)監督員通過明查暗訪、網頁瀏覽、現場體驗、接受人民群眾投訴等多種渠道,收集意見建議和要求,并采取電子郵件、電話、信函、面談等方式及時向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反饋。
(二)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鄉鎮、縣直有關部門采取訪談、座談會、情況通氣會等形式,與監督員交流工作和監督情況,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監督員的工作制度
(一)聯系制度。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及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負責監督員的聯絡,及時向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及各種學習資料。采取電話、信函、登門走訪等各種形式保持與監督員的密切聯系,聽取其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同時加強與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監督員參與監督工作的情況,取得各單位對監督員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二)例會制度。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召開監督員座談會,或不定期組織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探討問題,布置任務,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
(三)信息報送及反饋制度。監督員所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負責接收后分類整理,及時研究落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因特殊原因暫時落實不了的,應當告知有關具體情況,并做出合理解釋。
第六條 監督員的聘任
監督員的聘任由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按照行業分類和實際需要,匯同縣人大、政協等有關部門,提出擬聘任人選,報經研究同意后確定,并向政務公開監督員頒發聘書和監督員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鄉、鎮監督員聘任工作由本單位按照條件和實際需要,參照縣政務公開監督員聘任辦法,自行聘任。聘任結束后,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向政務公開監督員頒發聘書和監督員證,并將政務公開監督員基本情況報縣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備案。政務公開監督員實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連聘連任。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及履職情況可以續聘,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對任期內表現突出者,予以適當獎勵;在聘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監督員的,本人可提出辭聘要求;無故不參加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及相關部門組織的活動、不完成交辦的任務,將予以解聘。離開監督員崗位的,應及時將原監督員證交回。
第七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依法執行監督任務受法律保護,對以暴力或威脅的方法阻礙政務公開監督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工作紀律
(一)遵紀守法、依法奉公、依法辦事。
(二)反映情況必須實事求是,提供信息務求準確。
(三)遵守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四)政務公開監督員作為義務監督員,在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要積極參與政務公開監督工作。
第九條 工作要求
(一)全縣各單位要自覺接受政務公開監督員的監督檢查,認真解答其所提出的問題,虛心接受批評,積極整改存在的問題,不得以各種理由推托不辦。如有違反情形,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
(二)政務公開監督員要認真學習政務公開的有關文件和規定,及時參加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會議,全面掌握政務公開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三)政務公開監督員在工作中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深入宣傳教育,多方聽取意見,積極參與活動,切實發揮參謀助手和連心橋作用,為全縣政務公開工作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