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
發布時間:2019-05-13 09:58
來源:青陽縣新河鎮人民政府 字號:[默認 大 超大]
根據國家關于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有關規定,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以下簡稱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2)1973年至2001年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為深入實施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現對我省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釋。 一、關于戶口性質 1.“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類型。 2.喪偶或離異后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3.農村村民委員會成建制改為城鎮居民委員會,居民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政策。已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享受,三年后退出。 4.國有農林場職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員中仍為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的,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獎勵扶助對象。 二、關于生育合法性界定 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原則上看生育數量是否符合我省有關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生效的政策法規與現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同的,以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對當事人生育子女數量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可不考慮早婚早育、生育間隔、生育審批等因素。 三、關于子女數計算 6.原配夫妻子女數認定以夫妻雙方現有存活子女數累加計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數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獎勵扶助范圍。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養,該子女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8.曾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且同時存活過(不包括合法生育的雙胞胎、多胞胎),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無子女的,不作為獎勵扶助對象。 9.經民政部門安排寄養的子女,或因父母雙亡經當地政府安排寄養在親屬家的子女,可不計入獎勵扶助對象申報家庭的子女數。但已確定為收養關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遺棄或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應計入該夫妻的子女數。 11.經公安部門確認被拐賣、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計入現存子女數。經公安部門確認被拐賣解救回鄉的婦女,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不計入現家庭子女數。 12.收養的子女與親生子女結婚的,被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其子女數,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獎勵扶助對象。 13.事實收養或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與被收養子女自行解除收養關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曾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其子女數。 四、關于年齡的認定 14.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對于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15.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登記年齡與調查的年齡不一致時,若不影響資格認定,以身份證或戶口簿登記年齡為準;若影響資格認定,以事實為基礎,經公安部門按法定程序重新核準確認。 五、關于收養子女的認定 16.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實收養關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收養子女辦理了司法公證或收養登記,1999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為合法收養,符合條件的納入獎勵扶助范圍。依法補辦收養手續的,視為合法收養。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17.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過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單身一方合法收養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可以作為獎勵扶助的對象。 18.夫婦雙方均未曾生育子女而收養子女的,不作為獎勵扶助對象。曾生育子女是指出生時有生命體征的活產子女,不包括死胎或死產。 六、關于婚育史 19.夫婦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蹤,或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下落不明滿4年以上,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一方可以作為獎勵扶助對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現后,應對雙方資格條件進行重新審核確認。 20.夫妻一方或雙方從外地遷入,遷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應由遷入者提供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經現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獎勵扶助對象。其中,從外省嫁入的聾啞、智障等人員,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無力與原居住地聯系出具證明材料,遷入現居住地已10年以上,無確切證據證明其遷入前有過婚育史的,視為遷入前無婚育史。 七、關于只生育一個獨生女對象界定 21.“只生育過一個獨生女或獨生女死亡現無子女”提高獎勵扶助金標準的對象,僅指一對夫妻一生中只生育過一個女孩,其他各種情況均不屬于此項政策范圍。 八、關于相關證明材料 22.1982年3月1日以后與被收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門出具的解除收養關系的證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養關系的,需有相關書面協議或得到周圍群眾認可。 23.子女死亡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辦理戶籍登記的,應提供注銷戶籍證明;(2)死亡子女未辦理戶籍登記的,應提供醫院或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門的證明為準。 九、其他情況 24.受到刑罰處罰刑期未滿的一方,不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25.已享受“五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惠民政策,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應該納入獎勵扶助范圍。按照國家規定所獲得的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在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時不計入家庭收入,享受獎勵扶助金不影響其享受其他各項普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