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對象范圍?(“為誰簽”)
答:各地衛生健康部門依據扶貧部門提供的核實核準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信息,對有診療需求的貧困人口實現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應簽盡簽,重點對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病患者開展規范管理與健康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探索擴大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病管理范圍。
問: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供主體?(“誰來簽”)。
答: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主要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由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和鄉鎮衛生院醫師等組建簽約團隊提供服務。鼓勵縣級醫院醫生加入簽約醫生團隊,提供技術支持。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殘疾人專員、駐村扶貧工作隊等在貧困人口簽約服務中的作用,協同推進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
問:如何規范實行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應簽盡簽”?(“怎么簽”)。
問:應簽盡簽”內涵怎么確定?
答: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簽約服務保障政策落實狀況、基層服務能力、自然環境、貧困人口數量及慢性病患病情況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應簽”的范圍,并確定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具體任務目標。
問:哪些貧困人口可以不簽約?
答:各地按照 “應簽盡簽” 、自愿簽約原則,主動為居住在本轄區內的貧困人口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重點簽約貧困人口中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病患者。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探索擴大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病管理范圍。重點簽約服務對象未簽約的,做好情況說明和記錄。
對長期外出或其他難以履約的貧困人口,不硬性要求簽約服務;對不在本轄區居住或無簽約服務需求、無簽約服務意愿的貧困人口,原則上不簽約;對主觀上有簽約服務需求,但因長期外出或不在本轄區居住等原因難以履約的,原則上不簽約。對已簽約但實際難以履約的,經溝通協商,原則上征得對方同意和理解后及時進行解約,貧困人口個人繳納簽約服務費用的需及時退還;拒絕解約的,做好記錄。
問:“應簽盡簽”是否可以100%簽約?
答:國家要求優先為貧困人口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一個行政村貧困人口較少、無長期外出貧困人口、基層服務能力跟得上,簽約后能夠及時規范履約,也可以對貧困人口100%簽約,但不得硬性要求全員簽約,且要確保能夠履約到位,嚴禁“簽而不約”“為簽而簽”等現象發生。
問:如何規范貧困人口簽約履約?
1.如何規范簽約?答:簽約醫生和團隊要針對貧困人口不同身體健康狀況,按照自愿原則,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簽約服務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簽約周期原則上為一年。
2.如何規范履約?答:家庭醫生團隊要依據協議約定,重履約、重質量、重服務感受度,實行簽約一人、履約一人、做實一人,為簽約貧困人口規范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等服務。
3.對履約服務頻次有何具體要求?答:對簽約貧困人口中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嚴重精神障礙等4類疾病的貧困患者進行重點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和簽約協議約定的服務頻次、服務內容進行履約。對已簽約患有腦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氣管炎、類風濕關節炎、骨關節炎等6類慢性病的貧困人口,基層醫務人員結合實際,提供健康指導,按照相關要求每年隨訪一次。中央和省對簽約服務內容和服務頻次沒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按簽約服務協議規定執行,每年應面對面隨訪服務一次,不得隨意增加基層隨訪服務內容和頻次。
4.履約方式主要有哪些?答:家庭醫生團隊要密切與簽約貧困人口的聯系,通過門診治療、隨訪、健康咨詢、信息推送等多種方式提供約定服務,不得硬性要求家庭醫生通過上門服務形式進行履約。結合區域衛生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大力推進“互聯網+”簽約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運用信息化手段,為簽約居民提供在線簽約、健康咨詢、預約就診、健康管理、慢病隨訪等服務。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兩卡制”向簽約服務管理延伸,推廣使用“智醫助理”,提高診治能力,提升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問:如何加強貧困人口簽約服務信息管理?
答:各地要依托國家健康扶貧動態管理系統,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貧困人口簽約對象數據信息的動態管理,按照要求及時填報和上傳轄區內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履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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