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文化和旅游局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切實提高文化和旅游工作透明度,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文化和旅游局機關及直屬各單位在文化和旅游行政決策、行政管理和文化和旅游重要政務和事務信息等方面以社會實行公開的事項。
第二條 推行政務公開,堅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重點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事項,科學決策、規范執行、有效監督的關鍵環節,做到方便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監督,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公開事項在增加、變更、撤銷或終止時,及時公布并做出說明。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局向社會公開下列事項:
(一)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
1、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文件;
3、文化和旅游工作制度、規定、標準、規范及其執行情況;
4、文化和旅游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工作措施。
(二)文化和旅游規劃統計
1、文化和旅游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2、文化和旅游工作年度要點;
3、文化和旅游事業發展統計;
4、文化和旅游統計資料。
(三)與公眾相關的事項
1、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
2、文化和旅游信息與動態;
3、文化和旅游工程項目情況;
4、突發公共文化和旅游安全事件時,需要社會保險、衛生醫療或其他社會組織、部門等提供緊急援助的事項;旅游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信息。
5、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文化和旅游事件情況;
6、文化遺產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情況;
7、違法或違規經營文化和旅游產品項目的組織名單;
8、文化和旅游行政處罰決定。
(四)重大決策情況
1、縣文化和旅游局擬做出的決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需要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
2、對重大決策舉行專家誰會或邀請社會各界參加的聽證會。
(五)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及市政府決定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及調整情況;
2、由縣文化和旅游局承辦的行政許可和有關的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主辦部門、辦理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及有關申請表格等。
(六)信訪事項
1、信訪工作制度、規定及有關申請表格;
2、局領導信訪接待日程安排。
(七)機構設置等情況
1、縣文化和旅游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管理職能、機構設置、領導分工、服務承諾、辦事流程、工作紀律、責任追究規定;
2、縣文化和旅游局及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政務服務窗口的業務流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3、縣文化和旅游市場管理監督舉報電話;
4、縣文化和旅游局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文化和旅游政策,公開后可能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案件。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公開后可能會影響行政執法活動或者會影響個人、單位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二)、(三)項所列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1、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2、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本條第(四)、(五)項所列的事項,如果確有必要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的,或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且不會造成實質性危害的,縣文化和旅游局可以決定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形式和途徑
第六條 各類文化和旅游行政事務公開的主要渠道是“青陽縣文化和旅游局”網站。凡在網站上公布的信息,即為已經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通過新聞發布會,發布涉及文化和旅游事業發展和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體系建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況;確有需要,隨時通過新聞發布會或接受媒體采訪等方式發布有關信息。
第八條 對需要廣泛征求意見、聽取建議的事項,采用社會公示、聽證和專家咨詢、誰以及邀請人民群眾旁聽會議等形式,對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
第四章 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九條 縣文化和旅游局機關各科室負責對本科室應公開的政務、事務信息的審核把關,確保質量和準確性。各類政務和事務信息公開時限根據其急程度,由各科室提出生成時限。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事項,由各科室提出,局辦公室負責協調,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對外發布;對更大范圍的公開,由局辦公室與各科室會商,報局主要領導同意后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及時公開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暫不宜公開或不公開的事項,應由職能科室提交局辦公室、機關黨委紀委審核,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由相關科室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分管局領導審定,要求事項報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二條 實行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政務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落實等進行評議。
第十三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科室的責任,對工作不力、搞形式主義的,給予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權利、損害群眾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堅決嚴肅查處。局機關黨委紀委負責對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處理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案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