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和池州市民政局財政局《池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方案》(池民社救〔2020〕61號),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履行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責任,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網,切實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堅決打贏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攻堅戰。
第三條 目標任務:2020年,不斷完善低保制度,推進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同時,實行應保盡保,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加強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農村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第四條 實施兜底保障。對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法通過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實現脫貧的家庭實現政策性保障兜底脫貧,進一步加強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貧困家庭納入低保范圍。
第五條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按標施保、應保盡保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保障范圍:持有我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農村低保待遇。
第七條 保障標準:池州市民政局《關于調整2020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池民社救[2020]57號)文件要求、確定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
(一)2020年,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649元/月.人。
(二)2020年,我縣農村低保對象分三類實施救助:一類救助標準為500元/月.人;二類救助標準為356元/月.人;三類救助標準為268元/月.人;救助類別根據文件規定和被救助對象家庭人均純收入情況就近靠檔。
(三)對低保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分別增發30%和20%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復獲得。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和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二)在申請低保之前或獲得低保期間,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支出、日常消費水平等,連續6個月高于政府對獲得低保待遇人員規定標準的;
(三)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四)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六)拒絕配合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七)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八)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九)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十)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養救助對象;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非維持生產生活必須的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以及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一輛(艘、臺)以上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或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價值在 5 萬元(含)以上(以購置稅發票計稅金額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報告為準)的,
(十三)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低保的。
第十條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和測算相結合的方式,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原則上按照下列標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大病重殘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原則上按農村低保標準全額救助;
(二)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農村低保標準差額救助。
(三)生活困難、單獨立戶(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可按照單人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患者本人申請低保的,其獲得低保的具體認定根據池州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和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池民社救[2017]61號)文件執行。
第三章 家庭收入測算
第十一條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為單位,低保申請人和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折合貨幣收入)的總和。
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縣外務工收入難以查實的,根據務工地政府發布的人均收入認定。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費扣除交納基本社會保險費、購買自住房及必要裝潢費用支出之后的余額;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能力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9〕56號)的規定計算;
(七)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八)其他按規定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救助金;
(十)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四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辦理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其近親屬、其他村民或所在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調查。調查方式分為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支出推算等、調查由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包括駐村干部)牽頭,村委會工作人員協助,入戶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五條 村級民主評議。村級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由村干部和村委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總數不少于9人,單數即可。其中村民代表人數不少于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一,村委會成員不得多于三分之一。民主評議時,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允許村民旁聽。
第十六條 進行公示。村級評議后,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評議情況公示7天以上。公示結束后,將所有申請人完整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建議,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委會公示欄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鄉鎮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低保申請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調查。對無異議的,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在村委會公示欄公示7天,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批準發放低保金,批準時間在上旬的自批準月起發放低保金,批準時間在中、下旬的下月起開始發放低保金。因辦公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辦理時間過長的視具體情況補發低保金。公示有異議的,由縣民政部門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第一榜評議公示;第二榜審核公示,公示不得少7天;第三榜審批公示,即長期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類別、家庭救助總金額),公示張貼到每個行政村。公示機構公布舉報電話。未成年人等群體公示事宜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障對象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A、B實行年度復核,C類實行半年度復核、低保對象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按月實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加強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的管理。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保管好日常管理類檔案,同時鄉鎮人民政府保管好審批類檔案。做到一鄉(鎮)一柜、一戶一檔;縣民政部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對農村低保對象進行年度復核時,同時對低保證進行審核。
第六章 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市、縣財政按規定共同負擔,縣財政按規定承擔配套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測因素導致農村低保資金缺口,由縣財政追加預算。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現有社保財政專戶內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分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縣財政部門要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及其他多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入財政農村低保金專戶,用于農村低保支出。
第二十五條 農村低保資金由縣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月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接到當月補助資金用款計劃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打入低保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過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批和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測算、籌集和使用管理。
(三)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低保工作和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受理和審核。
(五)村民委員會受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農村低保工作設立、公布咨詢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對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農村低保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按照《池州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池民辦[2008]171號)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將其嚴重失信情況有關的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為完成農村低保工作目標,縣、鄉(鎮)根據農村低保的工作量,落實農村低保專職工作人員,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青陽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青民〔2019〕41號)同日作廢。
第三十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