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陽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范圍和標準
發布時間:2020-06-10 10:17
來源:青陽縣木鎮鎮人民政府 字號:[默認 大 超大]
第六條 保障范圍:持有我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農村低保待遇。
第七條 保障標準:池州市民政局《關于調整2020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池民社救[2020]57號)文件要求、確定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
(一)2020年,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649元/月.人。
(二)2020年,我縣農村低保對象分三類實施救助:一類救助標準為500元/月.人;二類救助標準為356元/月.人;三類救助標準為268元/月.人;救助類別根據文件規定和被救助對象家庭人均純收入情況就近靠檔。
(三)對低保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分別增發30%和20%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復獲得。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和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二)在申請低保之前或獲得低保期間,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支出、日常消費水平等,連續6個月高于政府對獲得低保待遇人員規定標準的;
(三)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四)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六)拒絕配合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七)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八)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九)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十)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養救助對象;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非維持生產生活必須的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以及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一輛(艘、臺)以上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或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價值在 5 萬元(含)以上(以購置稅發票計稅金額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報告為準)的,
(十三)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低保的。
第十條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和測算相結合的方式,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原則上按照下列標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大病重殘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原則上按農村低保標準全額救助;
(二)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農村低保標準差額救助。
(三)生活困難、單獨立戶(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可按照單人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患者本人申請低保的,其獲得低保的具體認定根據池州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和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池民社救[2017]61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