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決策背景: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鞏固健康脫貧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決策依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18號)文件精神。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實施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所依據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村衛生所(室)、在崗及退崗的鄉村醫生摸底調查,起草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四、主要目標
在現有基礎上,爭取用3-5年時間,按照具備中專或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要求,配齊配強鄉村醫生,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層首診和科學分級診療模式,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不斷提升農村居民基本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五、主要任務
(一)總體要求。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充實鄉村醫生隊伍,明確鄉村醫生功能定位,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助、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建立激勵機制,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助力脫貧攻堅工作。
明確鄉村醫生功能定位
(二)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健康部門委托的健康脫貧、疫情防控等其他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工作。
(三)鄉村醫生配置。綜合考慮各鄉鎮行政區域內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合理配置鄉村醫生。2020年,實現每所村衛生室至少配備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到2023年,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5名的標準配齊鄉村醫生;到2025年,實現新老有序更替,及時補足,進行動態管理。
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四)鄉村醫生招聘和執業準入。一是開展“縣醫駐鄉、鄉醫駐村”。通過在縣級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中選派符合執業要求的醫生或護理人員到村衛生室從事健康扶貧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委制定具體派駐工作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二是通過每年事業單位招聘,鄉鎮衛生院可以根據村衛生室工作需要,安排新錄用的人員到村衛生室服務3年,服務期滿后回鄉鎮衛生院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同縣人社局制定招聘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三是廣泛宣傳和動員高中(或高職)應屆畢業生參加每年鄉村醫生定向委托培養分類招生考試,錄取后簽訂《鄉村醫生定向委托培養就業協議書》,畢業后定向到村衛生室服務6年。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同縣人社局、縣教體局制定招錄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四是對年齡在70周歲以內、身體健康的退出村醫,經其本人同意可以聘用到其居住地所在村衛生室工作,與鄉鎮衛生院簽訂聘用合同。由縣衛生健康委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五是所有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執業注冊。
(五)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按照原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于認真做好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皖衛基層〔2015〕17號)規定,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村醫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按現行規定給予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對年齡在70周歲以內的鄉村醫生,在辦理退出手續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
(六)強化鄉村醫生業務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切實加強鄉村醫生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因病施治、能西會中、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加強鄉村醫生考核。在各鄉鎮衛生院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鄉村醫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及健康扶貧工作的數量、質量、合理診療、信息化運用、群眾滿意度、學習培訓情況和醫德醫風等情況。
建立完善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八)規范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縣衛生健康委要合理制定全縣鄉村醫生培訓規劃,各鄉鎮要制定完善本級鄉村醫生培養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采取臨床進修、跟班學習、集中培訓、醫共體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
(九)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進一步推進鄉村衛生組織一體化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的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優先招錄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認真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切實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一是核發在崗在職村醫工作績效補助,縣衛健委制定在崗在職村醫績效考核辦法,由鄉鎮衛生院組織對在崗在職村醫進行績效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在崗在職村醫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工作績效補助。二是及時撥付基本公共衛生補助經費。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及時撥付給村衛生室;將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40%左右的工作任務安排給鄉村醫生,并實行“兩卡制”管理,核撥相應的服務經費,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三是認真執行一般診療費政策,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要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基本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具體收費標準和醫保基金支付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四是實施好基本藥物定額補助,對于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按服務人口給予人均不少于5元的定額補助。五是調整村衛生室運行維護費用。將村衛生室運行維護費用調整為每個村衛生室每年5000元。
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機制
(十一)完善在職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機制。出臺《青陽縣在職鄉村醫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在崗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問題,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要積極引導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二)加強農村衛生標準化建設。縣鄉財政要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新建村衛生室的業務用房具體建設標準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年縣鄉財政要安排一定的經費對設施老舊的村衛生室進行維修改造或辦公用品配備。同時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城鄉醫保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
(十三)建立鄉村醫生職業風險化解機制。按照《青陽縣村衛生室醫療執業風險分擔統籌資金實施方案》(青衛〔2014〕29號)文件,繼續采取以鄉鎮為單位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六、創新舉措
積極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總結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經驗,積極探索推進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照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根據全縣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照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中醫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建立鄉村醫生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有關政策,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鼓勵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全國統一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按照規定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七、保障措施
制定實施細則。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統籌考慮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及時制定出臺具體實施細則。
確保資金投入落實。縣財政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有關經費。縣衛生健康部門要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開展督導檢查。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和省規定之外的費用。各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有關政策得到貫徹落實。
八、下一步工作考慮
我縣將再次組織對轄區內村衛生室建設和鄉村醫生在崗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摸排,準確掌握村衛生室或鄉村醫生“空白點”情況;針對每個村的實際,把推進措施細化,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人員,明確完成時限,制定時間表、路線圖,建立推進臺賬。實行一村一策,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任務清、推進措施精準。
同時,我縣將結合本地實際,建立項目化管理制度,將村衛生室和村醫隊伍建設各項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各部門,建立督查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工作督導和業務指導,建立周報告制度,動態掌握工作進展,加大檢查力度,強化追責問責,確保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