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根據《安徽省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審計署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貫徹落實中常見問題解答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59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池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池政辦〔2020〕4號)等5個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該《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2019年10月審計署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要求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積極推動糾正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以審代結”做法,嚴格區分建設單位結算審核與審計機關投資審計的不同性質,充分認識到“以審代結”不符合審計獨立性要求,也超越了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權限,必須清理糾正。為此,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改完善,聚焦投資審計主業,規范投資審計行為,提高監督效能。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該《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起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文件草案。
四、工作目標
推動建設單位依法主動履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規范投資審計行為,依法審計、突出重點、提高投資審計工作質量和效果。
五、主要任務
《辦法》共二十七條,第一條至第四條分別明確了制定依據、投資項目定義、審計監督的對象;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提出構建新的審計監督體系,投資審計范圍,強調要按照投資的財政隸屬關系和規模劃分審計主體,提出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方式;第八條明確審計機關審計內容和重點;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明確了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的流程、審計整改和審計結果的運用、組織審計的方式;第十五條明確了審計機關履行監督職責所必需經費的保障途徑;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建設單位責任主體的管理職責;明確了結算審核方式及編制竣工決算規定;明確結算審核費用的處理方式;第十八條明確了核減費用處理方式,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各單位主體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了過渡期處理方式、縣區實施方式、辦法解釋部門、施行時間等規定。
六、創新舉措
根據責權對等的原則,強化建設單位管理主體責任,明確結算審核是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審計機關是在建設單位完成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審計監督,通過揭示和反映政府投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投融資及建設管理秩序,促進營商環境的改善,提高政府投資績效。
七、保障措施
一是堅持依法審計。《辦法》體現要牢固樹立依法審計觀念,嚴格按照審計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投資審計工作,既要做好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監督,更要注重發揮好審計在推動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二是明晰責任。《辦法》明晰了建設單位、主管單位、審計機關的工作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厘清了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和國家審計的監督責任,嚴格區分建設單位結算審核與審計機關投資審計的不同性質,確保審計獨立性要求。各建設單位應履行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涉及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落到實處。
三是突出重點。《辦法》要求審計監督要突出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審計監督,將政府投資審計的重心轉到項目質量和效益上來,確保政府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同時,要有重點地選擇財政投入大(5000萬元以上)、建設周期長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關鍵環節實施跟蹤審計。
八、下一步工作考慮
主要是進一步嚴格依法規范投資審計工作,更好發揮國家審計在促進穩投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同時,推動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主動履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
解讀人:青陽縣審計局總審計師王東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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