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青陽縣人民法院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青陽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對青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主要職責有:
1、依法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2、依法對下級派出人民法庭行使指定管轄權;
3、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委托執行案件;
4、依法受理賠償案件和報請上級法院國家賠償;監督、指導下級派出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6、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7、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縣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開展司法技術鑒定等工作;領導全縣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8、承辦其他應由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2019年度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從決算單位構成看,青陽縣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門決算包括本級決算,與預算比較,增加(減少)0戶。
納入2019年度部門決算編制范圍的單位共1個,包括院本級。
第二部分 青陽縣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門決算表
詳見附件:
1.收支決算總表
2.收入決算表
3.支出決算表
4. 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5.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6.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7. 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青陽縣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9年度收入1677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132萬元,總計1809萬元,支出總計1735萬元。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本年收入合計1677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639萬元,占97.75%;其他收入38萬元,占2.25%。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本年支出合計1735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371萬元,占79.01%;項目支出364萬元,占20.99%。具體情況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決算1584萬元,其中:“行政運行”決算1514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員辦案經費與工資。“兩庭建設”決算43萬元,主要用于陵陽法庭項目建設。“其他法院支出”決算27萬元,主要用于維修護費用等。
2.“社會保障和就業”2019年度決算60萬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決算59萬元,主要用于院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另,“死亡撫恤”1萬元。
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2019年度決算27萬元,其中:“行政單位醫療”決算27萬元,主要用于院機關醫療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9年度決算6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決算65萬元,主要用于院機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9年度財政撥款收入1677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132萬元,總計1809萬元,支出總計1735萬元。與2018年相比,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總計各減少130萬元、107萬元,減少7.19%、5.81%,主要原因:公共安全支出有所減少。2018年度補發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獎勵,造成了人員經費支出的大幅增長,2019年度沒有補發部分。另2019年度較上年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有所減少。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1639萬元,占本年收入的97.75%。與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減少168萬元,減少9.30%,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有所減少。2018年度補發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獎勵,造成了人員經費支出的大幅增長,2019年度沒有補發部分。另2019年度較上年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有所減少。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合計1735萬元,占本年支出100.00%。與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減少107萬元,減少5.81%。主要原因同上。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結構情況
2019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合計1735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決算1584萬元,占91.27%;“社會保障和就業”2019年度決算60萬元,占3.4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2019年度決算27萬元,占1.54%;“住房保障支出”2019年度決算65萬元,占3.73%。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2019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1366萬元,支出決算為173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員額制改革后,工資績效有較大幅度增加;二是隨著案件大幅上升,按省高院的規定招錄了一批司法雇員及聘用了一定數量的聘用人員,其工資及福利支出的增加。其中:基本支出1371萬元,占79.01%;項目支出364萬元,占20.99%。具體情況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決算1584萬元,年初預算為121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員額制改革后,工資績效有較大幅度增加;二是隨著案件大幅上升,按省高院的規定招錄了一批司法雇員及聘用了一定數量的聘用人員,其工資及福利支出的增加。
2.“社會保障和就業”2019年度決算60萬元,年初預算為76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79.01%。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離退休人員工資等不再計入該支出。
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2019年度決算27萬元,年初預算為2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人員的增減及工資基數的調整。
4.“住房保障支出”2019年度決算65萬元,年初預算為46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員額制改革后,工資績效有較大幅度增加,相應增加了住房公積金;二是隨著案件大幅上升,按省高院的規定招錄了一批司法雇員,增加了公積金繳納數額。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9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371萬元,其中人員經費1218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退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經費15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被裝購置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信息網絡及軟件購置更新、其他資本性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我院2019年度沒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沒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9年度,青陽縣人民法院機關運行經費支出1514萬元,比2018年減少133萬元,減少8.08%,主要原因:2018年度補發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獎勵,造成了人員經費支出的大幅增長,2019年度沒有補發部分。另2019年度較上年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有所減少。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9年度,青陽縣人民法院政府采購支出總額392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252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43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97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392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100.00%。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青陽縣人民法院共有車輛12輛,其中: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1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輛;無單價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無單價100萬以上專用設備。
(四)關于2019年度預算績效情況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我院對2019年度納入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全面開展了績效自評,共兩個項目,涉及資金336萬元,占項目預算總額的100%。評價結果顯示,該兩項績效分別為:1、地方績效人均4.3萬元,合計239萬元;2、法院系統業務考核績效97萬元。已達到了預期績效目標。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從非財政補助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單位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經費:納入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單位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是黨政機關維持運轉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開支的相關支出,是政府行政開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五、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