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和條件
(一)扶助標準
1.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發放扶助金:國家統一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領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2.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全部納入特別扶助制度范圍。一級、二級、三級并發癥人員,每人每月分別給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發癥人員治愈、康復或死亡的,應及時退出特別扶助制度。
(二)扶助對象資格條件
1.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2.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施行了計劃生育手術;
(2)按規定鑒定為三級以上的并發癥,并持有縣級以上并發癥鑒定結論或意見;
(3)并發癥尚未治愈或康復。
具體政策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三)資格確認程序和要求
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報;
2.村(居)民委員會評議;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4.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復查審核、確認并公布;
5.省、市衛生健康部門抽查、邏輯審核、備案。
6.對經審核不符合資格確認條件的對象進行回訪。
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四)資金來源、管理和發放
1.資金籌措
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發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擔,其中石臺縣比照西部開發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擔。
2.資金管理和發放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按照“國庫統管、分賬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進行管理。
扶助資金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采用“直通車”方式直接發放到戶到人。農村地區納入財政補貼農民資金“一卡通”渠道統一發放,城市區代理發放機構由各縣(區)自行確定。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計算,一年發放一次。
二、池州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相關政策
1.養老補貼:對年滿60周歲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選擇居家養老的,每人每月發放100元養老補貼,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2.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提標: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雙方,在國家發放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0元,由市財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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