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禁毒工作,切實履行縣禁毒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縣禁毒工作的職責,充分發揮縣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能作用,結合我縣實際,現將青陽縣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明確如下:
一、縣委宣傳部
(一)負責制定全縣禁毒宣傳工作整體規劃,健全全縣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
(二)組織、指導、協調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家禁毒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禁毒知識和禁毒斗爭的成果、經驗、先進典型及重大活動。免費制作、播放、刊登禁毒公益廣告,對報道稿件、影視內容進行審查。
(三)在“6.1”禁毒法頒布實施紀念日、“6.3”虎門銷煙紀念日、“6.26”國際禁毒日及禁毒集中宣傳月期間,組織開展有聲勢、有規模的禁毒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斗爭。
(四)組織開展網上禁毒知識競賽、禁毒微電影征集、網絡征文等活動。
(五)加大對全縣禁毒公益事業先進典型的培育和推介力度。
二、縣委政法委
(一)把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考核,切實加強對毒品問題的綜合治理。
(二)協調有關部門把 “無毒社區”創建納入基層創建“安全文明小區(村、鎮)等工作中,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及社會力量在基層開展戒毒康復和社會幫教工作。掌握創建“文明”單位的“毒情”和禁毒工作開展情況,嚴格把關,嚴格考核,實行綜治工作“禁毒”一票否決。
(三)協調公安、檢察、法院部門從嚴從快依法打擊毒品犯罪,進一步完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聯席會議制度和重特大案件適時介入制度,強化協作配合,依法嚴懲各類毒品犯罪,加大毒品犯罪財產刑的執行力度,堅決依法追繳毒品犯罪及非法所。嚴厲打擊毒品洗錢犯罪和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活動,堅決摧毀毒品犯罪經濟基礎。
三、縣政府辦
(一)安排落實縣政府主要領導聽取禁毒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禁毒工作重大事項。安排落實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辦公會等研究禁毒工作,建立政府定期研究禁毒重點整治工作制度。
(二)將禁毒工作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與經濟建設、法治建設和平安建設同規劃、同部署、同推進。
(三)組織協調開展禁毒工作督察、調研,建立禁毒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辦法,協助解決禁毒工作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問題。
四、縣公安局
(一)研究分析掌握全縣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防范、打擊對策。
(二)以完善全警合成作戰、確立毒品目標案件等為突破口,構建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新機制,堅決遏制毒品犯罪活動的高發勢頭。
(三)強化對公共娛樂場所的綜合治理,加大對涉毒娛樂場所和賓館、網吧、出租屋等其他涉毒場所查處力度,依法嚴懲經營者和相關涉毒人員。
(四)組織開展對吸毒人員檢測、登記,實行動態管理,依法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
(五)開展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工作。
(六)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負責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內的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監管改造工作。
(八)負責與縣禁毒委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協調及縣禁毒辦的日常工作。
五、縣人民法院
(一)堅持“從重從快”和“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判處毒品犯罪分子。
(二)適時公布毒品犯罪案件審理結果,組織、參加專門的宣傳活動,進行禁毒法制宣傳,以震懾犯罪、教育群眾。
(三)對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發現的社會管理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漏洞和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相關工作的司法建議。
(四)大力加強毒品犯罪財產刑執行力度。
(五)每季度向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報一次涉毒案件審判情況。及時向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涉毒案件判決書。
六、縣人民檢察院
(一)堅持“從重從快”和“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訴。
(二)負責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抗訴工作,對公安機關偵破的毒品大案要案,必要時可提前介入,加快辦案進度。
(三)對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中利用職權實施的毒品犯罪案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四)加強對毒品犯罪案件的訴訟監督,防止和糾正對毒品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以及有罪不判、量刑畸輕畸重等問題。
(五)每季度向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報一次涉毒犯罪嫌疑人批捕、起訴情況。
七、縣教育體育局
(一)制定教育系統開展禁毒教育工作的規劃、方案。將禁毒教育作為中小學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學校日常教育工作之中。
(二)加強學校禁毒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制定有關學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確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把學校無吸毒、販毒現象作為學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項基本目標。
(三)加強毒品預防教育師資力量。把毒品預防教育列入教師培訓內容,加強學校毒品預防教育兼職老師、法制副校長隊伍建設,各學校至少配備一名校外禁毒輔導員,并于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禁毒輔導報告。
(三)落實在校學生毒品預防教育。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特別是把普及性宣傳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開設禁毒課,以提高全體學生的防毒、禁毒意識;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全社會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青少年學生就近參觀禁毒教育基地(展覽館、戒毒場所),組織戒毒康復人員、優秀禁毒工作者進學校現身說法、以案說法等形式,提高禁毒宣傳教育的效果。
(五)積極創建毒品預防教育示范學校,加強對各中小學校禁毒工作的評估。
八、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一)負責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戒毒治療和艾滋病、性病監測及防治工作,開展禁毒衛生知識宣傳,依法對因吸毒導致精神障礙人員進行收治,依法對經吸毒引起的傳染性疾病進行監督管理,并對治療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
(二)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范藥品處方管理。
(三)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強制戒毒工作。
(四)進一步強化戒毒醫療服務,將戒毒康復人員納入社區衛生醫療服務范疇,指導醫療機構參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心理輔導、康復訓練、就醫指導、疾病防治等醫療服務,配合開展社區戒毒、藥物替代治療等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九、縣司法局
(一)開展禁毒法治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教育規劃。
(二)指導基層司法所積極參與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努力降低復吸率。
(三)加強對涉毒罪犯刑滿釋放后、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解戒后的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
十、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把禁毒事業發展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使禁毒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按照“事權、財權一致”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和規定程序,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設的投資,做好禁毒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工作。
十一、縣科技經濟信息化局
(一)組織開展禁毒領域的科研工作。協調、支持有關部門組織開發查緝毒品先進設備,為打擊毒品犯罪提供手段和技術支持;探研戒毒的有效方法,幫助吸毒人員科學戒除毒癮。
(二)加強對全縣化工行業、輕工行業易制毒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的監管,協調和控制生產問題,規范銷售渠道。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調查核實工作和打擊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犯罪活動的工作。
十二、縣民政局
(一)把禁毒作為社區工作重要內容,促進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實,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對吸毒人員的監管、幫教措施。
(二)將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戒毒人員及其家屬納入低保范圍,對家庭困難的戒毒康復人員進行入戶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困難戒毒康復人員家庭開展救助服務,進一步加大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社會保障力度。
(三)加強對禁毒社團的管理,支持他們開展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被救助人員進行禁毒、戒毒的宣傳教育。
十三、縣財政局
(一)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將禁毒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綜合年度預算,并根據我縣經濟發展狀況和禁毒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以保障禁毒工作順利開展。
(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收支兩條線”規定,做好對緝毒繳獲的毒資、非法收益和罰沒財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經費管理制度,會同縣有關部門對禁毒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禁毒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利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動保障工作平臺,面向求職人員開展禁毒知識宣傳。
(二)統籌、引導戒毒康復人員就業安置、就業培訓等管理服務工作,確保戒毒康復人員獲得平等就業權利。
(三)及時向禁毒社區社工通報勞動就業崗位信息,為禁毒社區社工提供資源支持。
十五、縣交通運輸局
(一)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利用各種交通工具進行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查緝布控工作。
(二)負責對通過公路、水路等方式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進行監督檢查。
(三)在交通企業事業單位、從業人員以及乘客中廣泛開展禁毒宣傳,加強對公路客貨運輸站等場所的管理,增強防范意識和禁毒工作措施,切實做好行業禁毒工作。
(四)做好有關毒品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在交通醒目位置和車站、出租車、公交車、客運班車上張貼禁毒標語。
十六、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種毒品原植物的禁種鏟除工作,指導受毒品危害的貧困地區發展農業生產。
(二)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健全使用管理辦法。
十七、縣文化和旅游局
(一)發揮文化團體及文化館、文化站、電影院的作用,運用藝術形式宣傳國家禁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支持、鼓勵文藝工作者通過藝術創作反映禁毒斗爭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揭露國內外制販毒罪犯的罪惡,揭示毒品對人類生命、社會秩序、家庭和個人幸福的嚴重危害性。
(三)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
(四)進一步加大音像市場監管力度,對從事含有非法宣傳毒品內容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十八、縣應急管理局
(一)對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易制毒化學品第二類、第三類的非藥品類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每半年向縣禁毒委員辦公室通報一次監管情況。
十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麻醉、精神藥品的有關管理法律、法規,負責精神、麻醉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戒毒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麻黃素的科研、生產、運輸、經營、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利用企業核準、登記等環節,會同化工、醫藥、衛生等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有關企業及其生產、經營范圍的核查、審批,嚴防非法生產和經營國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三)加強對行業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在藥材市場、集貿市場、飲食行業及公共娛樂場所等處發生的非法買賣罌粟籽、殼,吸食和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嚴禁在中藥材市場出售罌粟殼、籽。
(四)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非法生產、販賣、運輸、銷售國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藥品違法犯罪活動;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流通領域及娛樂場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對查實參與販賣毒品、非法販賣易制毒化學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負責在醫藥行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開展法制和禁毒宣傳教育,提高管理人員的監督執法意識和生產、經營、使用人員的守法意識。
二十、縣林業局
(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林區毒品原植物的禁種和鏟除工作,協助打擊林區毒品犯罪活動。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林區禁毒宣傳工作。
二十一、縣扶貧開發局
(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扶貧地區扶貧對象毒品原植物的禁種和鏟除工作,協助打擊毒品犯罪活動。
(二)參與對吸毒人員開展的幫扶工作,防止因毒致貧或因貧涉毒;做好對涉毒貧困家庭及人員的幫教幫扶工作,及時解決涉毒家庭生產生活難題,幫助其穩定增收。
二十二、縣人武部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禁毒委,縣委、縣政府關于禁毒工作的有關指示,做好內部禁毒工作。
(二) 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三)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禁毒專項斗爭。
二十三、縣總工會
(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職工群眾的禁毒教育,宣傳毒品對社會、家庭、個人的嚴重危害。
(二) 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發動職工群眾,堅決同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三)做好職工中吸毒人員的戒毒、幫教工作,進一步鞏固戒毒成果,降低復吸率。
二十四、團縣委
(一)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禁毒法律知識,增強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識。
(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科技、體育活動,充實青少年的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遠離毒品。
(三)組織青少年積極參與禁毒專項斗爭和有關禁毒工作。
(四)組織相關志愿服務力量,對吸毒人員開展社區預防和社區關愛工作。
(五)組建禁毒志愿者隊伍,適時開展禁毒志愿者活動。
二十五、縣婦聯
(一)加強毒品預防教育,教育廣大婦女遠離毒品。
(二)充分發揮基層婦女組織作用,組織、動員廣大婦女積極參與禁毒斗爭,對有吸毒行為的婦女,主動了解掌握她們的情況,并與她們所在單位、鄉鎮、派出所取得聯系,建立以婦女為主的幫教組織。
(三)大力發展巾幗禁毒志愿者隊伍,深入開展巾幗禁毒志愿者行動。
二十六、縣人民銀行
(一)協調全縣各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涉毒存款、匯款。
(二)督促金融機構密切關注涉毒重點地區儲戶的存款、匯款情況,發現可疑線索后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三)與公安部門建立情報交流和線索通報制度、重大緊急事項磋商制度、信息互通共享制度,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涉毒洗錢犯罪專項行動。
二十七、縣電信公司
(一)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涉毒違法犯罪,開展話單查詢取證工作,及時提供可疑通訊信息。
(二)利用電信通訊平臺,開展面向全社會的禁毒公益宣傳活動。
二十八、郵政集團青陽分公司
(一)加強物流寄遞行業的禁毒監管,落實郵寄、快遞、物流企業收寄驗視規定,按國家相關政策落實實名寄遞制度。對往來于我縣涉毒重點區域及邊境重點地區的可疑郵(快)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堵住毒品販運的“寄遞渠道”。
(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郵件處理、運輸、投遞中的檢查工作,防止毒品流入郵政渠道。
(三)做好郵政行業的禁毒預防教育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