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3291288/201110-0002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成文日期: | 2011-10-25 | 發布日期: | 2011-10-25 14:40 |
| 發文字號: | 青政〔2011〕55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陽縣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及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住建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605 |
青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陽縣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及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2011〕55號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青陽縣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1年10月25日 ??
?
青陽縣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陽縣城市規劃區范圍由青陽?縣人民政府經法定程序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私有危舊住房改造以及農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管理。
第四條 成立青陽縣城市規劃區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縣政府辦、監察局、住建委、國土局、公安局、民政局、縣征遷辦及蓉城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委,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嚴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非法購地建房,?嚴格控制零星建房,嚴禁私自轉讓宅基地,嚴禁為非法購地建造的住宅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二章 危險房屋的鑒定
第六條?要求改造危舊住房的居民,必須向房屋安全鑒定部門提出危險房屋鑒定的書面申請。房屋鑒定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鑒定結論,但申請人與鑒定部門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房屋安全性鑒定應按?下列程序依次進行:
(一)受理申請:根據申請人書面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在申請時應提交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委托書、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相關證明。
(二)初始調查:鑒定人員在鑒定申請后應主動與申請人預約,按時到現場檢測,記錄房屋各部位損壞情況,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應主動向房屋所有人、代理人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員證”
(三)檢測驗算: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現場檢測房屋現狀,必要時,采用儀器檢測和結構驗算。對于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部門可另外邀請專業人員或有關部門派員共同參加鑒定。
(四)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依據其危險程度,綜合認定為A、B、C、D四個等級。
(五)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部門必須及時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
(六)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國家JGJ125-99標準。
第八條?房屋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由鑒定機構提出,經縣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文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應另行指定鑒定人員。
第十條?重新鑒定的,重新鑒定申請人應預交重新鑒定費,鑒定結論一致的,重新鑒定費由重新鑒定申請人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重新鑒定費由鑒定機構負擔。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員必須嚴格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進行鑒定,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一節 規劃區內零星危舊住房改造
第十二條?對于規劃區內不符合集中改造條件或近期集中改造范圍外的零星危舊住房,實行個別維修、異地安置和貨幣化補償等方式分類解決。
第十三條?鑒定為C級危舊住房的,?原則上經批準后由住戶在原房屋主體上進行維修(不得拆除重建)。若該房屋位于已規劃為道路、公建用地、公共綠地或成片改造區的,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對該危舊住房實行城市建設公益性收儲,可通過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方式解決居民的安置問題。
鑒定為D級危舊住房的,可通過貨幣補償、就地不擴大不升高改造或異地安置方式解決居民的安置問題。若該房屋位于已規劃為道路、公建用地、公共綠地、近期成片改造區域或沿城市道路兩側的,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對該危舊住房實行城市建設公益性收儲。具體由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危舊住房改造維修審批
(一)危房戶在獲得房屋安全鑒定書及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應擬出維修方案或圖紙,征求四鄰同意后,向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危房維修申請,同時提供危房通知書、鑒定文書、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戶口簿、身份證及所在社區或村委會簽署的意見等相關資料。
(二)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請,組織相關部門現場查勘,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社區或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三)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四)縣住建委、國土局等部門對危房維修實施監督,對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和違反經批準的維修方案的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對于采取貨幣化補償的,?根據危舊住房所處的不同地塊和區域等級,按照同期的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對于規劃區的城市居民采取異地安置的,可以采取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解決。對于規劃區的農村居民采取異地安置的,將結合農民集中區和農民公寓及現有安置房進行統一規劃建設或安置。
第二節 規劃區內危舊住房集中區改造
第十六條?規劃區內危舊住房集中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危舊住房集中連片且C級以上危舊住房比重達50%以上的區域。
第十七條?危舊住房集中區改造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對規劃區內危舊?住房情況重新進行普查的基礎_上,編制危舊住房改造計劃,明確近期和遠期工作目標。
第十九條?危舊住房集中區的改造由危舊住房集中區所屬的單位、社區、村委會提出申請,報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二十條?單位、社區、村委會提出危舊住房集中改造申請時必須經危舊住房集中區85%以上居民同意。
第二十一條?根據申請,相關部門對申請改造危房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改造條件的編制改造方案。
第二十二條?縣住建委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危舊住房集中區改造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三條?危舊住房集中區改造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制訂后,應在危改區公示30日,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經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后報縣政府批準。
第三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規劃區內符合?條件的農民要求新建房屋的,必須向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按程序審核審批。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建住宅或要求在農民公寓統一安排。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規定執行,具體分戶標準:
1、因子女結婚等確需分戶的,但父母必須隨子女之一落戶。
2、因離婚確需分戶的,必須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文書且離婚達2年以上,并經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確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
(二)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重建的。
(三)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屬于D級危房的,并且根據規劃要求不允許原址拆建的。
(四)其它經依法核準許可建設的。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凡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建房。.
第二十六條?對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民,應在城市規劃區外規劃建設的農民集中區統一安排。
對以從事非農產業為主的農民,應在城市規劃區內按政府定價購買農民公寓,人均住房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以內,對于超出面積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對于規劃區內家庭困難的農戶,在農民廉租住房進行安排, 戶均面積控制在50 m2以內。申請農民廉租住房的,參照同期城市居民廉租房申報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民集中區建房?的審批程序
(一)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應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村民小組討論后送村委會初審,經蓉城鎮政府審核后,由村委會將上報名單在居住地張榜公布。公布期限為7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后,派人現場踏勘,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后,報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三)經審批后,建房戶到蓉城鎮、住建委、國土局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蓉城鎮、住建委、國土局等部門根據農民集中區統一規劃到現場驗線后按圖施工。
(四)規劃監察大隊、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對農民建房實施監督,對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民,?是指公安機關在冊的城市規劃區內農村常住戶口,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農業人口。城市非農業人口不得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
第四章 農民集中區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蓉城鎮政府具體負責農民集中?區的建設和管理,在規劃區范圍外規劃建設農民建房集中(安置)區,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供地、統一配套的原則,采取統一建設和村民自建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條?農民集中區宅基地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內,建筑面積、層數和風格按規劃要求確定。
第三十一條?蓉城鎮政府負?責農民集中區詳細規劃的編制,報縣政府審批。
第三十二條?蓉城鎮政府應配備相應人員,?加強農村村民住宅集中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相關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國土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拆除地面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國土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
超出本辦法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并可以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縣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民建房有關管理部門和蓉城鎮政府、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規劃區內危舊?住房改造及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違規收費;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違規收費的,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