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1501-00002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房屋征收 |
| 成文日期: | 2015-01-21 | 發布日期: | 2015-01-21 09:30 |
| 發文字號: | 青政辦〔2015〕2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住建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605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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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青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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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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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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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權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池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政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縣征地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是縣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對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公安、市場監管、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縣征地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縣政府、縣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縣政府、縣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實行年度計劃制度,年度征收計劃由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研究編制,報縣政府審批后組織征收。
第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受理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項目立項批文;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擬征收范圍勘測定界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材料。
第十一條?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縣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三條?縣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縣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單項工程被征收戶數超過300戶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縣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和在政府網站上公開。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目的、征收依據、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部門、征收實施期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縣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轉讓、租賃和抵押等;
(四)廣告設置;
(五)裝飾、裝修房屋;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監管注冊登記手續;
(七)新栽樹木、花草等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涉及中、小學生就學,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電信、郵政、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電話遷移、郵件傳遞、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應當制定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作出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被征收人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評估結果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不少于3家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備選名單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社區(村)代表參與,公證人員公證,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產權調換差價標準結算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規劃限制無法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安置的,可以實行異地安置。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在改建地段進行產權調換的,如改建地段不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在其他地段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如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費。
縣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室內裝飾裝修補償等標準和規定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第二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中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規定期限自動遷移。
城市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古樹名木或者成片林木,應當保留。不能保留的,應由園林部門負責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征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地點、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
(六)獎勵和補助費;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補償協議訂立時,被征收人應當將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交房屋征收單位匯總后上繳發證機關。
補償協議訂立后,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征收補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七)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三十三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即終止合同,記入信用檔案,并移送發證機關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征地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