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1507-00002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5-07-02 | 發布日期: | 2015-07-02 08:55 |
| 發文字號: | 青政辦〔2015〕16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和調解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司法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676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和調解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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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青陽縣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和調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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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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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和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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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等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和調解工作。
第四條?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屬地管理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糾紛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工作。
第七條?縣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并指導其開展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醫調委組成和工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日常監管,督促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強化醫療風險意識,提升服務水平,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應對和化解醫療糾紛能力。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加強自身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二)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督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以及醫務人員過錯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并認真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報縣衛生行政部門和縣公安機關備案,并認真組織落實;
(四)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按照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規范的要求,強化醫療機構醫療風險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設,提高醫療風險防范能力;
(五)縣級醫院設立醫患關系辦公室,安排專門工作場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接待患方咨詢、投訴,承擔醫療糾紛的院內調解工作。
(六)縣級醫院按規定配備專職值班保衛人員,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保障患者和醫護人員安全。
第十一條?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規范執業行為;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增強責任心,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如實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告知患者或其近親屬,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準確客觀地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就診管理制度,維護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按規定支付醫藥費用;
(三)配合醫療機構根據其病情作出的轉診或者出院安排;
(四)不得強求醫療機構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
(五)發生醫療糾紛后,應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第三章 處 置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對發生的醫療糾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逐級報告,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發現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或對醫務人員和患者生命健康構成威脅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按下列程序處置:
(一)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醫生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到達現場,聽取患方意見,了解情況,加強溝通,解疑答惑,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醫院負責人報告。
(二)醫院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到達現場協調糾紛化解,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組織院內專家會診并將意見告知患方,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辦法和程序,答復患方的咨詢和疑問,引導患方依法解決糾紛;
(三)患方提出醫療爭議后,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封存或啟封相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和監控視頻資料,同時報縣衛生行政部門;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尸檢;
(五)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醫療機構專用接待場所進行?;挤絹碓喝藬当姸?,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名;
(六)處置完畢后,向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派人趕赴現場;
(二)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和教育疏導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妥善解決糾紛;
(三)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醫療糾紛,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向公安、司法、綜治、信訪、維穩等部門通報,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和穩控、調處等工作。
第十六條?縣公安機關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二)開展教育疏導和法律宣傳,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患方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勸說無效的,現場處置民警應當依法移放尸體。?
(四)對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聚眾滋事堵塞大門、擾亂醫療秩序和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尸,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予以帶離驅散;對組織、煽動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強制帶離現場,從嚴懲處。
第十七條?患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單位,在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及時派人趕赴現場,做好教育疏導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并積極引導患方依法維權。
第四章 調 解
第十八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向衛生行政等部門申請責任鑒定,可以向醫調委申請人民調解。不愿意協商、鑒定、調解或者協商、鑒定、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索賠或賠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通過醫調委調解或訴訟渠道解決;對其中索賠或賠付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醫調委應告知當事人須先申請責任鑒定,再行調解。
第十九條?醫調委受理調解后,應及時進行調解,原則上自受理調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尸體解剖及責任鑒定所需時間)調結;到期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對調解不成的醫療糾紛,醫調委應當引導雙方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人民調解員因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需要,行使調閱、詢問相關人員、咨詢專家意見等正當權力時,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醫調委調解達成協議,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協議支付賠償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患方及其他人員利用醫療糾紛蓄意鬧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聚眾占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尋釁滋事,嚴重干擾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
(二)發生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侮辱、威脅、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影響醫務人員正常工作的;
(四)在醫療機構掛橫幅、設靈堂、燒冥紙、放鞭炮、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的;
(五)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
(六)社會惡勢力或職業“醫鬧”插手醫患糾紛的;
(七)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涉嫌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財物,損害一方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取消調解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衛生、司法、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全縣行政區域內的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采供血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有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處理,沒有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全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發生醫療糾紛,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縣司法行政部門、縣公安機關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