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4〕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鄉投集團:
《青陽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工作規則》已經2024年1月8日縣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青陽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縣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保證縣政府決策依法、科學、民主,不斷提升政府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據《關于印發〈青陽縣“四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規定〉》(青發〔2011〕25號),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重大事項包括:
(一)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二)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調整;
(三)各類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控制性詳規及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和調整;
(四)土地和礦業權出讓;
(五)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
(六)重大公共資源交易;
(七)縣本級政府投資、參與投資,資金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含)的工程項目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
(八)縣級財政500萬元以上(含)資金的調配使用安排;
(九)給予企業和個人大額度獎勵或補助;
(十)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需要由縣政府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三條 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遵循黨的領導、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分層決策原則。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四條 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一般通過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黨組會議集體決策,必要時可以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涉及的規劃、土地(礦產)、岸線資源等專門問題,經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決策的,經匯報縣政府縣長同意后,可先作出應急安排,事后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在縣政府相關會議上說明決策情況。
第五條 擬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事先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當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進行技術咨詢、專家論證;對可能產生社會風險的事項應該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實行座談、聽證或網上征求意見。
第六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醞釀,由決策承辦單位集體研究討論后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提出,應當提交決策事項情況報告、事項方案或說明及征求意見、專家論證、聽證會、風險評估、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政府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縣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八條 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除會議組成人員外,承辦單位以及決策執行所涉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縣政府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縣司法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決策方案論證的縣政府法律顧問、風險評估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基層群眾組織、行業組織代表及專業人士等列席會議;重大民生決策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邀請群眾代表旁聽。
第九條 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重點說明方案的主要內容、法律政策依據及其擬定情況,會議列席人員可以提出意見。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決策方案明確表態;主要領導應當末位發言,綜合各方意見,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再次討論的決定。對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應當制作會議紀要。
第十條 500萬元以上(含)至1000萬元的政策性投資項目、政府直接投資或配套項目,經縣發改委會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請分管領導審核,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000萬以上(含)至5000萬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報縣委常委會備案;5000萬元以上(含)的,由縣政府研究后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縣財政500萬元以上(含)至5000萬元的預算追加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縣財政5000萬元以上(含)的預算追加,經縣政府研究后報縣委常委會會議審定。財政預(決)算方案及預算追加經上述會議審定后,依法應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縣屬國有企業500萬元以上(含)至3000萬元的投資計劃,由縣國資委審定;3000萬元以上(含)至1億元的,經縣國資委審核后,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億元以上(含)的,由縣政府研究后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重大事項決策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委同意或者依法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縣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委同意或者依法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保障
第十一條 經縣政府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班子成員或縣政府黨組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縣長明確一名領導牽頭負責,其他領導應當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縣政府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縣政府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監督機關、決策執行機關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執行有不適當的,可以向縣政府提出。縣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應當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對不同意見應予載明,做到有據可查。決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嚴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縣政府對重大事項決策及執行情況,除依法依規保密或者不宜公開的,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在決策或決策執行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以及承辦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縣政府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