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資產統籌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青陽縣縣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陽縣財政局
2023年5月30日
青陽縣縣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資產統籌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縣直單位)。
第三條 青陽縣縣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縣直單位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現已閑置并仍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資產進行調劑使用的運行平臺。
公物倉實行網上運行的管理模式,不設實體倉庫,公物倉資產的繳入、使用、審核、審批等事項,均在網上辦理。涉及審核、審批權限事項,按照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規定權限辦理。
第四條 公物倉運行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調劑,優化配置;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規范透明,高效便利。
第五條 縣財政局是負責公物倉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制度;
(二)負責公物倉信息系統的開發與完善;
(三)監督檢查公物倉管理及制度執行情況;
(四)建立完善縣直單位使用公物倉管理運行機制,提升公物倉管理成效;
(五)按照權限對申請使用公物倉事項進行備案或履行相關程序后審批;
(六)承擔公物倉日常管理。在條件許可情形下,應委托有關單位管理公物倉。
第六條 縣直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開展資產清查盤點,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二)負責由本部門審核、審批的公物倉資產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公物倉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直單位對公物倉事項進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定期清查盤點本單位資產,按規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繳入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繳入公物倉資產未調出前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具備使用條件;
(四)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對借用的資產及時歸還公物倉;
(五)負責辦理資產移交、賬務核銷、卡片登記等工作。
第八條 除國家、省、市和縣另有規定外,下列國有資產應繳入公物倉管理:
(一)經縣委、縣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會議)、組建臨時機構等統一配置的資產,接受捐贈等可循環使用的資產;
(二)經縣委、縣政府批準撤銷、合并、改制的縣直單位,由牽頭單位收回的閑置仍能使用的資產;
(三)縣直單位擬捐贈的資產;
(四)縣直單位暫時閑置可用于出借的資產;
(五)縣直單位更新替換、閑置并仍能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符合公物倉管理要求的資產。
第九條 縣直單位向公物倉繳入、撤回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產繳入。
縣直單位根據資產使用實際情況,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將資產繳入公物倉,并做到資產信息完整準確。
對于有捐贈意向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捐贈”進行標識;對于出借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出借”進行標識;對于其他可以劃轉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進行標識。
(二)資產撤回。
縣直單位因工作需要、已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損壞或長期無單位調用已無使用價值等,可將已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撤回。
第十條 入倉資產在公物倉管理期間權屬不變,由繳入單位實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縣直單位應當優先通過公物倉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縣直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填寫《公物倉資產調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履行本單位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程序后,發送資產繳入單位。
(二)審核、審批。
資產繳入單位接收使用單位《申請書》后,按照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程序:
屬于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按本部門資產管理規定,經繳入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后,將《申請書》發送縣財政局、主管部門(繳入單位)和申請使用單位。
屬于縣財政局審批權限的,經主管部門審核發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審批后,將《申請書》發送主管部門、繳入單位和申請使用單位。
(三)資產移交。申請使用單位憑批準的《申請書》,到繳入單位領取并承擔有關運輸及拆裝等費用。繳入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四)賬務處理。資產繳入、申請使用單位,憑批準的《申請書》等,及時做好資產登記、賬務處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縣直單位申請借用公物倉資產時,需與繳入單位就借用期限、借用期間資產的安全完整等進行協商溝通,可簽訂出借協議予以明確,到期后及時歸還公物倉。
第十三條 鼓勵鄉鎮級單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鄉鎮級單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參照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將公物倉的使用管理情況納入縣直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處置或損壞公物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全面掌握本部門資產的數量、價值、結構和使用狀況等,加強對所屬單位提交的公物倉資產信息的審核檢查。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根據縣級政府公物倉運行管理情況,適時擴大公物倉適用范圍,逐步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罰沒物品等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結合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對接融入情況,積極推進國有資產市縣共用共享。非本級單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經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參照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公物倉資產調入申請書
2.縣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變動處理應用指南
為進一步規范縣級政府公物倉使用管理,有效推進資產繳入、申請使用單位資產變動處理工作,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8號)和《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等規定,制定本應用指南。
行政事業單位是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承擔具體的崗位責任,應加強溝通、密切協作配合,在發生資產變動后同步進行資產管理信息和賬務處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
對于有捐贈意向的資產,選擇“公物倉資產-捐贈”進行標識;對于出借的資產,選擇“公物倉資產-出借”進行標識;對于其他可以劃轉的資產,選擇“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進行標識。
屬于無償劃轉的,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折舊,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被處置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如折舊已計提完畢,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于捐贈資產的,按照其差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
屬于無償劃轉的,申請使用的資產,按照確定的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屬于捐贈資產的,按照其差額,貸記“捐贈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