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部門(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
為完善績效評價制度,規范本地區績效評價管理,不斷提高績效評價質量,根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皖發〔2019〕11號)和《青陽縣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20〕 23 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青陽縣縣級項目支出績效財政評價和部門評價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抄送:池州市財政局
青陽縣財政局 2022 年 5 月 10 日
青陽縣縣級項目支出績效財政評價和部門評價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級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行為,提高績效評價質量,根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皖發〔2019〕11 號)和《青陽縣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20〕2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縣級項目支出績效部門評價(以下簡稱部門評價)是指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本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縣級項目支出績效財政評價(以下簡稱財政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為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對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公正。績效評價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二)統籌兼顧。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職責明確,各有側重,相互銜接。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激勵約束。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壓減、無效要問責。
(四)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依規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縣財政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指導縣級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部門充分應用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
縣級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規程,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第六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一般應包括前期準備、組織實施、完成報告、檔案歸集等環節和程序。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七條 確定績效評價對象和范圍。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結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評價工作計劃,確定評價對象和范圍。
部門評價對象主要是指包含民生工程、直達資金、鄉村振興、債券資金等由本級財政資金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實現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
財政評價對象應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縣委縣政府重點安排的項目,以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 成立評價工作組。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可自行組織開展評價,也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以下簡稱第三方,主要是指與資金使用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工作組人員數量、專業結構及業務能力應滿足評價工作需要,并保證成員穩定。
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委托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委托,確保績效評價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九條 開展評價前調研。評價工作組通過信息采集、工作座談、現場調研等方式,了解被評價項目及相關單位業務情況,收集相關數據資料,全面了解項目立項、績效目標設置、預算安排、實施內容、組織管理、績效自評等情況,為編制評價工作方案奠定基礎。
第十條 設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工作組應與項目相關單位充分溝通,考慮完整性、重要性、相關性、可比性、
可行性、經濟性和有效性等因素,科學設置績效評價指標,合理分配指標權重,明確評價標準,充分體現和客觀反映項目績效狀況(指標體系框架見附件 1)。如被評價項目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已下發相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應遵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一)設置績效評價指標。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能夠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
2. 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
3. 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材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
4. 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于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二)確定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和歷史標準等,用于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
1. 計劃標準。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2. 行業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3. 歷史標準。指參照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4.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三)確定指標權重。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于 60%。同一評價對象處于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后的評價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第十一條 確定績效評價方法。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十二條 確定評價資料清單。評價工作組應根據評價工作需要,確定由被評價部門和單位提供的資料清單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項。
第十三條 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組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方案應符合可行、全面和簡捷高效原則,評價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間節點安排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評價工作方案(參考格式見附件 2)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立項背景、依據和決策情況,項目預算、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項目內容、管理及實施情況,項目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等。
(二)評價思路:評價目的和依據、評價對象和范圍、評價方法選擇等。
(三)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設計思路、指標體系、各指標定義、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
(四)組織實施:評價工作組人員及分工、評價時間及工作進程安排、質量控制措施。
(五)資料清單。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審核論證。縣直預算部門和縣財政局應對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工作方案進行審核論證,確認是否可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下達績效評價通知。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制定績效評價通知,明確評價對象、內容、時間安排、需被評價部門(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項等,向被評價部門(單位)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第十六條 現場資料收集與核查。評價工作組收集整理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相關資料,與各種公開數據資料進行比
對,核實分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非現場評價。評價工作組對搜集獲取的文件、資料等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對照評價指標體系,按項目實施單位形成非現場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現場評價。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方案確定的現場評價抽樣范圍,進行調研訪談、資料核查、實地勘察、社會調查和分析評價
(一)調研訪談。聽取了解項目績效目標設定及完成程度、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預算編制及支出執行、財務管理、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資產管理、項目產出和效益等情況,形成訪談記錄。必要時,應組織利益相關方參加的座談會。
(二)資料核查。現場查閱資料,檢查和核實被評價部門單位填報的數據和資料。
(三)實地勘察。現場勘查并記錄項目產出數量、質量和效果等績效相關數據資料。
(四)社會調查。采取訪談、發放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效果和利益相關方滿意度等進行摸底調查。
(五)分析評價。依據現場收集資料、訪談記錄、會議紀要、現場勘查記錄和調查問卷等相關資料,分析評價并形成現場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編制評價工作底稿。評價過程中,評價工作
組應根據所掌握的工作資料、信息調查表以及其他相關支撐數據資料,梳理問題清單,詳細列明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發現的問題,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并向被評價部門(單位)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確認。
第二十條 形成評價初步結論。評價工作組全面梳理、匯總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情況,根據工作底稿、評價指標體系等情況,形成評價初步結論。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置為 100 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 分為優、 80(含)-90 分為良、60(含)-80 分為中、60 分以下為差。
第二十二條 與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評價工作組將初步評價結論與被評價部門(單位)充分交換意見。被評價部門(單位)應于 5 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逾期視為無意見。
第四章 完成報告
第二十三條 撰寫績效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認真研究分析被評價部門(單位)意見,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 3)。評價報告應全面反映評價項目基本情況,說明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情況,依據工作底稿、信息調查表等,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全面客觀分析項目支出績效狀況,做出具
體績效分析和結論。對項目績效、主要問題的分析,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案例詳實、依據充分、分析透徹、結論無誤,所提建議應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應用性。
第二十四條 審核論證評價報告。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應加強對評價報告的審核論證。重點審核論證評價報告的完整性、邏輯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見建議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可實現程度等。
第二十五條 修改完善并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根據審核論證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評價報告終稿。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 評價結果反饋整改。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應在績效評價工作完成后,及時將評價結果書面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并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部門應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與預算安排掛鉤。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機制。部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編報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財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
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在安排下一年度預算時,視情況按照評價年度預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減或取消安排。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減下一年度預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條 報告與公開。縣財政局和縣級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移交與問責。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以及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0〕10 號)規定處理。
第六章 檔案歸集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檔案歸集、保管、借閱、使用和銷毀等制度,確保檔案資料原始、安全和完整。存檔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評價項目基本情況和相關文件、評價工作方案、委托評價協議(合同)、基礎數據(資料)表、評價工作底稿及附件、訪談記錄、現場勘查記錄、調查問卷、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表、績效評價報告、問題清單及所反映問題的佐證材料等。績效評價檔案
資料保存期限為 10 年(自歸檔年度開始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局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請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 2.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3.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