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規范清理工作于2023年3月中旬前完成,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和證明事項規范工作于2023年12月中旬前完成??h民政局、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委為基層減負辦將成立督導組,定期對全縣城鄉社區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各鄉鎮、各單位貫徹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縣民政局、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書面報送一次,首次報送時間為2023年6月25日前。
縣委組織部程玲 ,電話:5021230,郵箱:1608989641@qq.com
縣委農辦胡亦惠,電話:5029017,郵箱:1138288256@qq.com
青陽縣民政局 中共青陽縣委組織部
中共青陽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3月17日
青陽縣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
和證明事項任務清單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民政廳、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中共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工作措施》(皖民基字〔2022〕115號)和池州市民政局、中共池州市委組織部、中共池州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池州市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任務清單》(池民辦〔2023〕26號)精神,深入推進村級組織減負工作,進一步提高村級組織治理和服務效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任務清單。
一、精減村級組織工作事務
(一)劃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范圍
1.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職責事項,重點梳理村級組織在推動自身建設、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實行村民自治、維護村民群眾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開展村級社會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事務。2023年6月中旬前,根據省、市最新制定清單內容及發文方式,結合地方實際,充分聽取基層意見,對村級組織依法履職、依法協助工作事項清單和不應承擔的工作事項清單進行一次調整完善,列明制度依據、職責范圍、運行流程。報對口上級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各縣直有關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2.2023年6月中旬前,建立或完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準入機制并做好實施。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各縣直有關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二)實施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
3.推進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個人事項分類辦理。2023年12月中旬前,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加強村級組織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綜合性服務能力建設。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農水局、縣政務服務中心
4.2023年6月中旬前,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梳理,全面落實鄉鎮黨委政府對村級代辦事項的必要支持。對村民群眾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協調解決。
責任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三)集約村級服務資源力量
5.2023年6月中旬前,將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級政府依法購買服務。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各鄉鎮黨委政府
6.2023年12月中旬前,統籌推進數字鄉村建設,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分級應用,探索以縣為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開展鄉村治理數字化建設,推進農村地區數據資源整合,實行綜合采集、多方利用。
責任單位:縣委網信辦;配合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委農辦、縣農水局、縣鄉村振興局、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
(四)完善考核評價機制
7.建立以解決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滿意為導向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對“一票否決”和簽訂責任狀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配合單位:縣委辦公室、縣委農辦、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水局、縣民政局,各鄉鎮黨委政府
8.堅決杜絕簡單以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2023年3月中旬前,對各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進行匯總整理,于年初交由鄉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
責任單位: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
9.開展專項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中旬前,推動縣級大幅度優化精簡部署在村(社區)的業務應用系統,整合功能相對單一、相近或重復的辦公類、管理類、學習類等APP,清理微信工作群,不得簡單以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制視頻等作為評價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
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委網信辦;配合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二、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
(一)規范村級組織工作機制
10.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縣委、縣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2023年3月中旬前,指導鄉鎮黨委和政府開展一次黨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梳理規范工作。按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或者專人專崗的,相應的黨政群機構應做好人員、經費等保障,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可由村級有關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門工作機制或者要求專人專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級黨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各鄉鎮黨委政府
(二)整合村級組織辦公場所
11.以縣為單位推進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統籌用好各類資金,整合利用現有活動場所,合理劃分政務服務、黨群活動、綜合治理、協商議事、文體康養等區域,促進各類服務設施功能差異互補、內容銜接配套,室內設有黨員活動室、便民服務站,可因地制宜設置退役軍人服務站、村人民調解室、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警務室等功能室,充分發揮“一室多用”綜合功能,室外應設有公開欄、宣傳欄和規模適宜的活動廣場,并設置旗桿升掛國旗。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配合單位:縣民政局、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退役軍人局、縣司法局、縣衛生健康委、縣公安局、縣委農辦、縣農水局、縣鄉村振興局
(三)規范村級綜合服務設施
12.根據全市標準,結合青陽實際,2023年12月前,全縣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執行最新標準,優化以村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文明辦、縣市場監管局,各鄉鎮黨委政府
13.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內辦公,以村民群眾為對象、村級組織具備辦理條件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2023年3月中旬前,全面落實“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
責任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14.依托綜合服務設施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建設,服務凝聚群眾、教育引導群眾。
責任單位:縣文明辦
15.2023年12月中旬前,探索建立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設置綜合性服務崗位,統一納入村黨群服務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
責任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16.推進村務公開標準化建設,2023年3月中旬前,實現村務公開欄設置規范,欄目區域劃分合理,黨務和村務有關信息定期更新,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集中展陳。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農水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規范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
17.2023年3月中旬前,推動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4塊標牌,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配合單位:縣民政局、縣農水局、縣委農辦
18.2023年3月中旬前,統一本縣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標牌式樣,其中村黨組織標牌采用紅色文字,其余為黑色文字。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
19.2023年3月中旬前,推動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或噴裝“XX村黨群服務中心”標識,在合理位置設置辨識度高、指向性強的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
責任單位:縣文明辦;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
20.2023年3月中旬前,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部懸掛的標牌要按照相對統一、易于識別、簡潔美觀、能少則少的原則,由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在內部顯著位置懸掛村級綜合服務機構標牌,在綜合服務大廳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在相對應的功能區域入口懸掛簡明標牌。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配合單位:縣民政局
三、持續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一)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21.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2023年12月中旬前,根據全市最新標準和我縣工作實際,修訂全縣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并指導鄉鎮做好落實。對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證明事項,適時分批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委,各鄉鎮黨委政府
22.對列入不應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的,村級組織要做好解釋說明;雖列入清單、但有關黨政群機構確因形勢變化需要仍要求出具的,村級組織應及時向鄉鎮黨委和政府反映情況,鄉鎮黨委和政府應聯系有關黨政群機構協調處理。
責任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23.扎實推進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托皖事通辦政務服務平臺等推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大力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采取在線核查、主動調查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配合單位:縣發展改革委、縣司法局、縣民政局
(二)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24.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做好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證明與清理各地各部門證明事項銜接工作,2023年6月中旬前,制定需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目錄。需要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編制辦事指南,提供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配合單位: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委、縣政務服務中心
25.省、市、縣層面未統一規范,但涉及村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本著便民利民原則,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對可能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相關證明,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廣泛組織村民群眾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責任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
四、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鄉鎮、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到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是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需要合力推進、一抓到底??h直相關部門要聚焦重點任務分工,專題部署、按時推進、建立臺賬并做好反饋??h鄉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依照市、縣有關文件內容,于2023年6月中旬前完成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和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制定,并建立健全縣級準入制和動態調整制度,推動減負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立監督機制。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納入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黨政群機構考核評價內容。各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監管機制,將減輕村級組織負擔納入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督查范圍,對典型問題及時通報曝光??h民政局、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及縣委為基層減負辦將成立督查組,對村級組織工作事務等規范清理情況開展定期檢查。
(三)提高減負效能。村級組織要將減負工作作為改進工作作風的有利契機,轉化為干事創業、擔當作為的履職動力,集中精力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便民服務等中心工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與相關黨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主動配合做好規范清理有關工作。對保留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提高服務質量,健全規范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
規范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工作,請參照本措施執行。
附件:1.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十三個不得”要求
2.村(社區)辦公場所掛牌目錄
3.全縣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任務清單貫徹落實舉措
附件1
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
“十三個不得”要求
1.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
2.黨政群機構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責任主體開展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
3.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
4.黨政群機構不得簡單以填表報數、提供臺賬調度村級組織工作。
5.黨政群機構不得簡單以微信關注、APP推廣、設立機制、懸掛牌子、“是否留痕”等作為考核評價村級組織是否落實任務的依據。
6.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
7.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黨政群機構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門工作機制或者要求專人專崗。
8.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專人專崗的,相應的黨政群機構不得向村級組織轉嫁保障責任。
9.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
10.黨政群機構不得簡單以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
11.不得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懸掛除“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牌子之外的其他標牌。
12.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缺乏政策依據、無經費保障、無實際效用、村民群眾不認可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不得強行要求村級組織承接辦理。
附件2
村(社區)辦公場所掛牌目錄
一、辦公場所外部標牌(4個)
1.村(社區)黨組織
2.村(居)民委員會
3.村(居)務監督委員會
4.村級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社區依據實際情況)
二、辦公場所外部標識(2個)
1.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
2.新時代文明實踐站
三、辦公場所內部標牌(9個)
1.民兵營(連)部
2.退役軍人服務站
3.黨員活動室
4.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
5.農家書屋
6.青年之家
7.婦女之家
8.殘疾人協會
9.綜治中心
另外,市縣鄉三級對確有典型性的工作,最多可分別加掛1個辦公場所內部標牌,并報上級組織、民政部門備案,辦公場所內部標牌最多不超過12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