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 / 社會福利 / 救助 / |
| 名稱: | 關于印發2024年青陽縣民政8項民生實事實施方案的通知 | 文號: | 青民〔2024〕47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發布日期: | 2024-06-06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民政局社會救助股 | 咨詢電話: | 0566-5028523 |
各鄉鎮民政所、丁橋為民服務中心:
根據省、市、縣民生實事工作部署,制定全縣民政領域加強城鄉低保人員和特困人員生活保障、推進公建公營敬老院運營服務能力提升、加強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困難大病患者救治、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完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運作機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等8項民生實施方案,現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遵照落實,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附件:1.加強城鄉低保人員和特困人員生活保障實施方案
2.推進公建公營敬老院運營服務能力提升實施方案
3.加強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方案
4.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實施方案
5.青陽縣困難大病患者救治實施方案
6.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
7.完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運作機制實施方案
8.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方案
青陽縣民政局
2024年6月6日
附件 1
加強城鄉低保人員和特困人員生活保障實施方案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23〕94號)、《池州市民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2024年實施50項民生實事的通知》(池民生辦〔2024〕1號)、《青陽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細則》(青民保〔2024〕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市民政局等 12部門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池民社救〔2024〕44 號),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準兜牢民生底線。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有關指導意見,科學合理制定調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按時完成2024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困供養人員救助標準動態調整工作。
二、工作任務
(一)加快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落實《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池民社救〔2024〕44號),推動將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向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人員延伸。科學設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財產狀況的限定條件,做好分層分類救助幫扶,形成梯度救助格局。加快推進社會救助檔案管理電子化、“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機制規范化、“物質+服務”救助模式多元化,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二)堅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有關指導意見,參考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結合財力狀況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
(三)堅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1.3倍確定。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為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3檔。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 50%、30%、4%,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5%、20%、3%,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不得高于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四)按時報批并執行標準。二季度,報縣政府批準同意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確定的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指導標準,自7月1日起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細化落實政策措施,精心組織,穩妥推進。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牽頭抓總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8+1+N”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作、基礎數據共享,推動救助標準動態調整工作落到實處,實現社會救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做好資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按照屬地保障原則,由財政統籌列入年度預算,省級予以適當補助。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
(四)納入績效考核。將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評價等考核評估。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將適時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確保工作落實。
附件 2
推進公建公營敬老院運營服務能力提升實施方案
為持續提升公建公營敬老院運營服務能力,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持續提升公建公營敬老院運營服務能力提升,不斷增強入住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底前,全縣公建公營敬老院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人員隊伍進一步充實,護理能力進一步提升。
二、工作任務
一是提升安全管理。強化公建公營敬老院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消防、食品、服務等安全底線要求,加強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落實24小時值班巡查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二是提升護理服務能力。各鄉鎮要選優配強公建公營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隊伍,根據護理工作任務,合理配備必要的護理人員。
三是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各鄉鎮要充分利用鄉鎮衛生院、村居衛生室等醫療資源,為公建公營敬老院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逐步提升醫養服務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加強對公建公營敬老院運營服務能力提升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不斷完善推進機制。
(二)加強資金保障。縣民政局將公建公營敬老院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保障,按時足額撥付公建公營敬老院的人員供養經費,研究確定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辦公經費標準,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根據財力和機構實際情況,有計劃安排機構改造和設施設備購置維護經費等,確保機構有效運轉。省級按照平均每年每院5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對于公建公營敬老院2024年內發生合并撤銷、公建民營等情況不符合補助條件的,縣民政部門可停發補助。
(三)加強考核評估。將敬老院運營能力提升納入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對工作推進有力、績效顯著、經驗突出的鄉鎮,在安排財政補助資金上適當傾斜支持。
附件 3
青陽縣加強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民發〔2018〕5號)、《關于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民生導向,突出公益屬性,鞏固提升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水平,不斷強化城鄉居民基本殯葬公共服務保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逝有所安”需求。新建不少于1個村級公益性公墓,到2024年底,全縣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和服務管理質量大幅提升,村級公益性公墓持續補充完善,以公益性公墓為主體、經營性公墓為補充、節地生態葬為導向的多元供給格局更加健全完備。
二、工作任務
(一)編制專項規劃。堅持規劃引領,各鄉鎮民政所要主動對接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現有殯葬設施資源和本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資源、老齡化程度等要素,進一步完善殯葬設施專項規劃。各鄉鎮殯葬設施布點規劃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規劃要合理布局鄉鎮級、村級公益性安葬設施,落細落實具體項目,做到有數量、有名稱、有點位,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一張圖”,作為供地保障、完善手續、資金安排的先決條件。
(二)增強供給水平。加強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加快構建布局合理、服務便捷的公益性安葬服務體系。新建公益性安葬設施要嚴格執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安徽省農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設指南》,在土葬區,鼓勵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導遺體深埋、不留墳頭。合理補充建設村級公益性公墓。堅持將村級公益性公墓建設作為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的有效補充,通過整合提升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點、老墳地改造、推進林地墓地復合利用、盤活利用廢棄工礦等存量建設用地和村集體閑置低效用地等方式,合理布局建設一批村級公益性公墓,保障距離鄉鎮公益性公墓相對較遠、人口集中、群眾基礎較好、條件比較成熟的村(社區)安葬需求。
(三)規范服務管理。明確管理主體。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級民政部門管理維護,農村公益性公墓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由縣民政局明確管理主體,一般為公墓所在地鄉鎮政府,縣民政局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管。加強日常管護。強化日常管理,確保公墓設施及時維護、修繕。提倡通過政府購買具有相關管理運維經驗的第三方提供服務,對轄區內所有公益性公墓統一管理,統籌調配綠化、刻碑、安葬、維修等服務資源,實現人、財、物等要素綜合利用,不斷提升公墓集約化管理水平。規范安葬程序。完善安葬登記制度,嚴格查驗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材料,查驗無誤后簽訂協議并開具票據,按照登記順序依次提供墓位,并及時將安葬信息錄入安徽省殯葬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公益性公墓只服務于本轄區戶籍居民。
(四)堅持公益屬性。嚴格規范定價。公益性公墓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并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縣級物價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非營利并兼顧居民承受力的原則核定,并向社會公布。刻碑等與基本安葬服務密切相關的延伸服務和喪葬用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提升惠民保障水平。繼續完善基本殯葬服務惠民政策,鼓勵逐步將公益性公墓安葬等事項納入減免范圍,推動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上漲水平相協調的減免標準調整機制,適度提高惠民殯葬補助額度。推動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辦法,引導移風易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作為深化殯葬改革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綜合協調、督促推進。
(二)加強要素保障。建立剛性、精準、系統的要素支撐體系。強化資金保障,將基本殯葬服務保障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以地方財政支出為主,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和彩票公益金,省級獎補資金的支持。加強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公益性殯葬設施用地。
(三)加強監督檢查。堅持基本殯葬服務公益屬性,強化跨部門綜合監管,滿足群眾合理安葬需求。完善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暢通公眾和媒體監督渠道,建立科學、公開、透明的評價監督機制。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從嚴開展清理整頓,杜絕公墓建設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附件 4
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實施方案
為扎實推進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序時推進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不斷提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切實提升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底前,完成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不少于314戶,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建設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不少于1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功能進一步拓展。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
一是在完成納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脫貧人口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的基礎上, 支持各鄉鎮根據實際將改造對象適度拓展到低保對象中高齡、失能、留守、空巢、殘疾老年人家庭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二是根據《關于做好2024年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作》(池民養老〔2024〕16號)要求,嚴格按照本人申請、審核審批、制定方案、實施改造、竣工驗收、資料歸檔、績效評價等步驟開展改造工作,嚴格落實“一戶一案一檔”。
三是縣民政部門要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分別確定 改造服務機構、專業驗收機構,且兩者不得為同一家單位或者具有關聯關系,嚴把質量關,嚴格驗收程序,驗收結果作為政府補助資金的結算依據。
(二)推進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
一是優先在老年人口基數大、養老服務需求急切的社區建設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支持根據實際通過閑置房產資源改建、現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提升改造、新建、轉型等方式分類開展建設。
二是嚴格落實《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指引(試行)》相關要求,建筑面積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原則上應設置“三區一平臺”,即:機構服務區、多功能區、助餐區和智能服務平臺。
三是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可按程序交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企業)運營服務,鼓勵優質運營商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規模化運營管理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市場參與的統籌推進機制,民政與財政、住建、自然資源、消防救援、衛健、醫保等部門加強協作,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
(二)加強資金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方面,省級補助1000元/戶,市級補助不低于600元/戶,不足部分由縣民政局自行補足。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方面,省級以上資金按照每個50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不足部分由縣民政局統籌解決。
(三)加強考核評估。將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綜合體)建設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工作推進有力、績效顯著、經驗突出的鄉鎮,在安排財政補助資金上適當傾斜支持。
青陽縣困難大病患者救治實施方案
為更好地發揮慈善幫扶作用,切實做好青陽縣困難大病患者救治工作,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完善慈善救助管理體系、辦法和流程,科學、規范執行慈善項目。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慈善救助項目,提升信譽度和認可度,爭取募集更多善款,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困難患者實現“病有所醫”。協助池州市慈善協會在2024年救助包括血友病、惡性腫瘤、心臟血管疾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在內的重大疾病困難患者。
二、工作任務
(一)協助市慈善協會廣泛宣傳困難患者救助慈善項目及申報流程,摸排符合條件的困難患者。
(二)協助市慈善協會認真審核申請救助對象的資格,確定救助金額,確保符合條件的申請救助對象能夠及時得到慈善項目的幫助。
(三)協助市慈善協會履行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及時公開慈善款物的募捐情況、使用情況、剩余款物的使用計劃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保障措施
(一)積極爭取市慈善協會、省慈善總會等其他慈善組織在困難患者救助慈善項目和慈善款物方面的支持。
(二)協助市慈善協會多途徑、多渠道擴大慈善項目的宣傳,增強項目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困難患者的救助范圍。
(三)協助市慈善協會與互聯網募捐信息發布平臺建立合作關系,科學設計并聯合開展大病救助類慈善項目,廣泛鏈接慈善資源,實現更精準、更有效的救助。
(四)引導“慈善一日捐”等資金向困難患者救助項目傾斜。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6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和共同富裕為目標,著力解決殘疾人特珠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建立起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積極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強化殘疾人福利保障,全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全部提高到93元/月。
二、工作任務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具有青陽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納入低保或脫貧人口(穩定脫貧戶除外)中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93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具有青陽縣戶籍,持有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93元。
(二)資金安排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省級通過殘疾人補貼資金予以適當補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省級通過殘疾人補貼資金對脫貧縣(石臺縣)予以適當補助。殘疾人兩項補貼中,縣(區)自行提標擴面部分資金由縣(區)自行承擔。
(三)申請發放流程
1.自愿申請。殘疾人兩頂補貼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臺(http://gjzwfw.www.gov.cn/)、民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http://zwfw.mca.gov.cn/)等終端提交補貼申請。
2.逐級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區)殘聯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定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審核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逐級退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3.發放形式。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按月發放,應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的賬戶。對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
(四)主動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縣級民政部門在政務公開網站同步進行公示。公示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殘疾人兩項補貼無關的信息。公示期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經核實后,按規定取消補貼資格并追回已發補貼資金。
(五)政策銜接
各地應嚴格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規定,原則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確的政策銜接要求。對各地已細化的政策銜接要求,如與國務院有關規定不一致,應及時、穩妥、有序進行糾正。
(六)動態調整
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在充分評估殘疾人生活困難程度和長期照護需求的基礎上,殘疾人兩項補貼基礎標準根據上年度全縣人均消費支出增長等情況,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合理測算本地區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并適時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請同級政府確定。補貼標準調整情況應當及時通過政務公開欄、信息平臺、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定期復核
各地應完善定期協調、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數據比對和定期復核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殘聯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信息系統應用,每月開展一次補貼數據比對,及時核查應享未享和應退未退人名單。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要及時停止發放補貼,并視情追回已發放資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履行牽頭部門職責,編制年度補貼資金預算計劃,統籌做好補貼資金發放監管、政策銜接和制度體系建設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殘聯組織要加強殘疾人證的核發與管理,及時更新殘疾人數據庫信息,定期與民政部門共享數據信息。
(二)實行動態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完善兩項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加強部門協同、數據比對,補貼對象死亡或遷出的、困難程度變化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停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標準的,及時停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實施。
(三)強化監督檢查
各地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評價和年度考核內容,加強對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堅決防止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杜絕出現“錯補、漏補、死亡補”等問題,要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縣級將不定期對各地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督查。
附件 7
完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運作機制實施方案
為扎實推進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進一步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形成綜合高效的社會救助格局,根據安徽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運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皖民社救函〔2024〕61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運作機制的補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完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運作機制,充分發揮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作用。全縣117個村(社區)成立“救急難”互助社,實現每家互助社具備不少于3萬元的啟動資金,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登記為正式社會組織。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積極開展急難救助,及時解決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成為低保等政府救助的有益補充。
二、工作任務
(一)加大推廣力度
2024年前推廣成立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以及鄉鎮“救急難”互助社聯合會保持持續健康運行。今年,有條件的村(社區)要向所在縣民政部門依法依規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并統一命名(更名)為某某縣某某鄉鎮某某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以備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鄉鎮應當成立鄉鎮“救急難”互助社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為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提供資源支持、承接項目、代管資金、人員培訓等服務。
(二)強化資金保障
2024年前以“備案為社區社會組織”方式成立的互助社全部補齊3萬元的啟動資金,補齊資金量要以成立時的實有啟動資金量為基數進行計算,不能以現有資金量為基數進行計算。對登記為社會團體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登記成立時所需不少于3萬元的啟動資金,縣財政一次性補助1萬元,村(社區)集體經濟支持、社會捐贈等渠道統籌保障不少于2萬元。縣財政將支持互助社成立的一次性補助資金通過納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等方式做好資金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每年通過統籌列入年度預算等方式支持互助社持續運行。縣財政互助社補助資金不得從低保、特困、臨時救助等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列支。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應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有關財政補助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成立后開展救助所需經費,主要依靠社會捐贈予以保障。集體經濟較好的村(社區),可以對本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提供持續資金支持。互助社成立后應當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活動,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不得違規開展公開募捐。
(三)完善運作機制
1.強化人員配備。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區)居民自愿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社長,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擔任秘書長,充分吸納本村(社區)兩委成員、黨員、老干部、老教師、企業家以及本村(社區)以外的捐贈人等公益人士為成員。
2.強化互助屬性。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應當突出互助屬性,常態化組織村(居)民互幫互助,可通過發放感謝信、贈送錦旗(證書)、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揚“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激發村(居)民等更多社會力量關心、支持互助社的發展。
3.強化信息公開。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應當在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救助對象基本情況、救助原因、救助金額等信息,在救助對象所在村(社區)公開欄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并將上月開展救助情況報送給鄉鎮備案。互助社應當按照“一人一檔”要求做好救助檔案管理工作。
4.強化監督管理。各地依托鄉鎮“救急難”互助社聯合會對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資金賬戶進行代管,建立現金備用金制度,采取每月報賬方式,確保村級“救急難”互助社資金使用管理規范;指導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常態化開展資金籌集、急難救助、臺賬資料歸檔等工作,實現互助社可持續發展。
(四)充分發揮作用
1.堅持精準救助。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對接受低保、特困、臨時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補充救助,對不符合政府救助條件但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救助。
2.堅持高效救助。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開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個人申請(或主動發現)、審核發放、結果公示的程序進行。申請人應當向互助社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表、有效身份證明、遭遇困難及經濟狀況證明(或說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動發現)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并形成審核意見,審核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資金發放(原則上以現金形式發放)。情況緊急的,也可視情況給予先行救助,事后補充入戶調查以及說明情況。
3.堅持溫暖救助。同一年度內因同一事項申請救助的,原則上只救助一次(不限轉介服務次數)。一般情況下,補充救助不超過500元每人次,應急救助不超過1000元每人次。有條件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可以結合實際適當提高救助頻次、標準。
三、保障措施
(一)實行目標管理。6月底前,各村(社區)資金籌集到位;8月底前,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覆蓋率要達到100%;9月底前,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100%啟動實施急難救助,運作機制全面完善;10月底前,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作用充分發揮,“銜接有力、社會參與、綜合施策、救助及時”的良好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防范風險隱患。各地應當加大對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的監督管理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開展公開募捐、違規向群眾(企業)攤派費用、違規實施“關系保”“人情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附件 8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方案
根據《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池政辦〔2020〕14號)和安徽省民政廳《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方案》(皖民規財函〔2024〕72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進一步規范我市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合法權益。建立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十四五”期間基礎標準不低于省級基礎標準,并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動態調整,基本實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保盡保。
二、工作任務
(一)保障對象
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機構集中養育(含家庭寄養)、社會散居孤兒(含親屬撫養、獨立生活等)。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繼續參照孤兒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二)保障標準
2024年全省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于1155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1575元。2024年我縣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由1550元提高到165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由1900元提高到2000元,新標準從2024年5月1日起執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資金保障
縣民政、縣財政根據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量、養育標準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科學合理測算年度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金總額,統籌列入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金額后的差額部分,由縣財政足額安排落實。推進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二)強化監督管理
1.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前,縣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簽訂相關協議,對監護人領取、使用基本生活費及兒童養育狀況要提出具體要求,同時明確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2.縣民政局將對兒童福利機構、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寄養家庭及時進行監督和巡查工作;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的兒童監(看)護、養育、心理和家庭環境等情況開展入戶走訪評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走訪評估,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監(看)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與養育責任;對已經納入保障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要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于1次,并做好探訪記錄。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檔”原則。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立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礎信息數據庫;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按照《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要求,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或電子檔案。
(三)做到應保盡保
縣財政、民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加強部門協同,建立完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工作機制,堅持動態管理,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按標施保。
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運維電話:0566-503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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