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市監辦〔2023〕71號
各縣、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優營商環境對標提升舉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3〕11號)精神,規范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中介服務,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及其人員在服務市場主體、優化營商環境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市局制定了《池州市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池州市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規范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行為,促進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導向、政府監管、規范運作、提速增效”原則,依法對中介機構及中介從業人員的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二)本辦法所稱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在池州市范圍內為委托人提供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本辦法所稱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中介從業人員”),是指掌握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專門的知識和技能,代表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的個人。
二、服務規范
(一)中介機構及中介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委托人授權同意,不得不正當使用或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二)中介機構應按以下規范開展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
1.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經營,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2.應當與委托人依法訂立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權利義務、服務時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一次性準確告知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的法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審批時限等內容;
3.應當指定本機構所屬具體中介從業人員,嚴格按照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以規范形式和法定程序辦理委托人的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
4.應當建立健全中介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業務培訓和管理,提升服務質量,落實主體責任。
(三)中介從業人員應按以下規范提供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服務:
1.應當核對委托人身份信息,確保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申請人的主體身份真實、準確、合法;應當核對委托人提交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信息,確保市場經營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委托人應當如實、全面地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資料等內容;
2.運用網上辦、掌上辦、電子簽名等數字化手段,對能實現“全程網辦”“零見面審批”的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積極采用便利化辦事路徑,提高中介服務便利性、時效性,減輕委托人負擔;
3.與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無關或法定材料清單、申請表單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
4.應當勤勉盡責,向委托人及時告知辦理進度、轉達告知補正意見、按時辦結具體業務、完整交付辦理結果;
5.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過程中,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明示中介機構和中介從業人員身份,接受、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四)中介機構及中介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2.實施或者協助、縱容委托人實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虛假登記;
3.對政府部門已明確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違規收費,或以實體印章、電子印章、電子發票、稅務 UKEY等政府采購免費項目提供增值服務的名義進行收費;
4.故意拖延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辦理進度,虛構、捏造、隱瞞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意見或告知補正意見;
5.未經市場經營主體允許,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市場經營主體相關人員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信息確認
(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歸集中介機構及中介從業人員相關信息,包括中介機構的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中介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執業狀態。
(二)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完善中介機構及其中介從業人員相關信息,并到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窗口做好信息確認。當中介機構基礎信息發生變動或者其中介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或執業狀態發生變動的,中介機構應及時更新。
中介機構未及時進行信息確認或更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提示,并指導幫助其完成信息確認,規范執業。
四、信用管理
(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對中介機構、中介從業人員辦理的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進行動態評價。
(二)市場監管部門對評價良好的中介從業人員給予相應的激勵措施,鼓勵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三)中介從業人員有以下行為或情形之一的,評價認定為差等:
1.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
2.提交申請材料多次因質量問題被駁回;
3.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四)市場監管部門對評價差的中介從業人員實行警示提醒,同時約談其所在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并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五)市場監管部門對評價良好的中介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激勵措施,并加強正面宣傳,提高其社會認知度。
(六)中介機構有以下行為或情形之一的,評價認定為差等:
1.中介機構及其中介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
2.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
3.中介機構依法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4.中介機構及中介從業人員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七)對評價為差等的中介機構,市場監管部門視情形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完成信用修復前對該機構從業人員提交的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申請啟動審慎審查。
2.對不正當競爭、虛假登記等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依法查處,并依法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3.對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移送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4.將中介機構不良信用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八)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中介機構市場經營主體登記的中介服務人員,一個自然月內受托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數量已達到5件,再次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時,登記機關應當啟動審慎審查程序。
五、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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