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1816/202211-00081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名稱: | 關于《青陽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細則》的補充通知 | 文號: | 青民保〔2022〕38號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11-10 |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各鄉鎮民政所、財政分局:
根據《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補充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95號)文件精神,縣民政局、財政局決定對《青陽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細則》(青民【2022】58號)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六條第八款的:
“(1)供養義務人擁有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根據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提供的信息核實其價值(含本金和收益),分攤12個月認定月收入。
(2)供養義務人擁有企業、注冊(投資)公司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企業注冊(投資)資本、年報、利稅等數據,分攤12個月認定月收入。”
修改為
(1)供養義務人擁有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根據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提供的信息核實其價值(含本金和收益),按照義務人共同家庭生活成員數*低保年標準3倍豁免后,認定家年收入。
(2)供養義務人擁有企業、注冊(投資)公司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企業注冊(投資)資本、年報、利稅等數據,按照義務人共同家庭生活成員數*低保年標準3倍豁免后,認定家庭年收入。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及有價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12倍(不含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部分),或者年累計銀行賬戶流水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12倍且無合理解釋的。”
修改為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及有價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36倍(不含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部分),或者年累計銀行賬戶流水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36倍且無合理解釋的。”
本通知自公布自日起施行
青陽縣民政局 青陽縣財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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