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對象
具有我鎮戶籍或常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2、特困供養對象(指60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和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困難重點優撫對象、現役軍人及其直系親屬、困難退伍軍人及其直系親屬;
4、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脫貧戶”);
5、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低收入救助對象”,因醫療費用等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6、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討人員、邊緣戶、臨時因災因意外事故導致傷亡或財產損失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 救助范圍及標準
1、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及優撫補助后,仍難以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一次性救助。具體為:當年度合規醫療費用個人承擔0.5萬元至3萬元的,按其10%給予救助; 3.1萬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額8000元。
2、護理:失能失智的肇事肇禍對象、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五保及孤兒、困難家庭事實無法承擔醫療費用等,護理費用按個人、村、鎮“5:3:2”比例分配予以救助。
3、教育:對上述對象家庭中,如有應屆大學生的給予一次性教育補助,大專生補助1000元、本科補助3000元、研究生補助5000元。(與同期其他救助、資助不重復)
4、臨時一次性救助:家庭臨時因大的災害生活困難、因意外事故致殘致死、醫前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無力承擔安葬費、五保戶安葬等情況,一次救助1000元-2000元。其他困難對象一次性救助600元。
5、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發現轄區內有流浪乞討人員,各村委會必須給予基本的救治和衣食,及時通知鎮民政事務所和公安派出所,由鎮養老服務中心寄養,并上報縣民政局。期間產生的救助費用民政所如實到鎮財政報銷。
三、救助程序
1. 本人申請。申請對象須持身份證和低保證、五保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或直接向鎮民政所申請,并按照申請救助類別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門診)、出院小結(住院)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定點醫療機構、城鄉居民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結算單、醫院門診發票、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填寫申請審批表。
2. 鎮村審核。大病救助原則上按月集中受理,由各村委會在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鎮民政所審核、鎮主要領導審批。對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堅持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3. 審核發放。鎮民政所于當月20日前,將審批的大病救助材料報鎮財政所,鎮財政所審核無誤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救助基金分別打入農村大病救助對象的財政涉農資金“一卡通”賬戶、城鎮大病救助對象的指定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4. 公開公示。救助對象戶籍所屬行政村、鎮民政所在鎮財政所打卡發放同時將符合發放條件對象張榜公示7日,接受群眾及社會監督。(鎮舉報電話0566-5739201)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所屬村、姓名、性別、年齡、救助事由及本次救助金額。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困難群體大病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鎮民政所牽頭組織實施,各村做好本轄區相應對象的摸底、統計、上報工作。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相關職能部門間應加強各種救助制度與保險制度的銜接,實現不同救助政策之間人員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三)嚴格監督考核。嚴格對困難群體救助工作的督促檢查,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 用、虛報、冒領大病救助基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五、創新舉措及保障措施
本方案以為改善困難群眾生活狀況為出發點,嚴格按照分配的任務指標和條件確定救助對象,在指標內上報申請材料,接受社會監督,救助名單在各村進行公示公開,使真正生活困難人員得到補助;民政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顚S?,對弄虛作假、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將追究責任,確保符合條件的對象得到救助。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鎮民政所將繼續按照上級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完善我鎮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提高康復服務能力,高質量推進落實困難殘疾人康復工作。
七、其他
咨詢部門:民政所
聯系人:周閏芳
聯系方式:573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