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目的和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青辦發[2019]6號縣委辦 縣政府辦關于印發《堅持對標對表全面等高對接加快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重點任務清單》第七條任務“研究制定廢棄礦山整治利用方面的意見”精神,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管理規定,針對周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中出現的問題,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了《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送審稿)》,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
二、起草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3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3
3、《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3
4、《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1998.4
5、《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7.6
6、《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2002.12
三、起草過程
對照上級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工作要求,我局草擬了《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鄉鎮和縣直有關單位的意見,對所征求的意見進行了收集整理并予以吸納;對法制辦提出的多處細節全部予以修改。
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
四、主要內容
《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送審稿)》主要包括總則,工程設計、審查,治理、驗收,監督管理,附則五大部分。主要內容:通過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杜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過程中的各種違規亂象,達到盡快、保質、保量完成治理任務的目的。
解讀人:青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負責人王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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