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1912-00021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礦產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成文日期: | 2019-12-06 | 發布日期: | 2019-12-09 10:15 |
| 發文字號: | 青政辦秘〔2019〕78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0610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秘〔2019〕7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10月28日縣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青陽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建設行為,綜合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突出問題,改善和修復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障礦區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陽縣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包括生產礦山跟進式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程、閉坑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工程、礦山主體滅失廢棄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程。
第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工作,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原則,全面落實采礦權人權利與義務,嚴格按照“生態自然修復、安全隱患消除、周邊環境相融、工程治理為輔”要求,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設計、建設、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縣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及屬地鄉鎮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與保護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工程設計、審查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設計審查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礦山跟進式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設計和閉坑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設計由采礦權人委托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礦山主體滅失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設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規定委托相關資質單位編制。
生產礦山跟進式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設計編制前,須書面征詢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意見;閉坑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設計編制前,應取得縣政府關于關閉礦山的文件(采礦權人申請礦山閉坑的除外)、閉坑儲量報告審查意見及備案證明。
第八條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設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預審,通過后出具預審意見,作為該設計的附件。
第九條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設計審查專家組成人員為3-7名,具體人數根據需治理礦山的規模而定,專家組成員應由具備副高職稱以上采礦工程、地質工程(水工環)、測繪、生態環境、經濟等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條 采取會議與現場踏勘相結合方式對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設計進行審查。現場踏勘由組織審查單位負責,也可采用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段代替。
第十一條 設計方案審查后,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專家組審查意見對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工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并報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后,送組織審查單位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組織審查單位應按規定向報送單位下達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三章 治理、驗收
第十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工程實行資質管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均應具備相應施工、監理資質資格。
第十四條 礦山主體滅失廢棄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礦山所在地鄉鎮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和工程施工監管等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治理工程技術指導、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并協助屬地鄉鎮開展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
礦山主體滅失廢棄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費用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進場前,應將采礦權人申請施工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工程設計審查意見書、備案文件、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礦山所在地鄉鎮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治理工程嚴格執行設計批準的工期管理,原則上不得超期施工。施工中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時,項目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施工延期申請,原則上延期不得大于影響期。
第十七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礦山開采過程中,生產廢水零排放。
第十八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鼓勵采礦權人將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十九條 治理工程中產生的礦產資源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生產礦山跟進式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中產生的礦產資源,主要用于治理工程建設,在礦區保有資源儲量大于開采資源量的前提下,可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發證機關批準同意,在礦區保有資源儲量中扣減,并與采礦權人簽訂儲量扣減協議后,由采礦權人自行處置;在礦區保有資源儲量不足以抵扣時,超出礦區保有資源儲量的部分,由縣國資委依法依規處置。
(二)閉坑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產生的礦產資源,除用于本工程建設使用外,剩余的礦產資源量,一律交由縣國資委依法依規處置,采礦權人和施工單位一律不得私自銷售、外運。
(三)礦山主體滅失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產生的礦產資源,按縣政府批準的治理工程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對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剩余資源處置,屬于縣級發證的礦山,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采礦權評估機構對剩余資源進行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按照《安徽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同類礦種的基準價,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采礦權人補償;屬省、市級發證的礦山,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完成分期治理恢復工程或者全部治理恢復工程后,應當申請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部門進行治理恢復工程驗收。
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代替采礦權人完成治理恢復工程的企業,應當在完成治理恢復工程后,申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采礦權人超越批準的治理范圍進行界外采礦活動的,按無證采礦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責令采礦權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立案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于具有失信行為的采礦權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將其錄入礦產資源誠信系統進行懲戒,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委托具有相應工程資質的企業代替采礦權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工程,治理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于失信行為:
(一)采礦權人不履行治理恢復義務,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告滿60天仍不治理恢復的;
(二)采礦權人進行部分治理恢復后,聲明放棄繼續治理恢復的;
(三)治理恢復工程驗收不合格,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采礦權人拒絕實施治理恢復或治理恢復后仍未達到標準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礦山繼續按原批準的方案進行治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