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2305-00169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市管理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發布日期: | 2023-05-18 10:25 |
| 發文字號: | 青政辦秘〔2023〕4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住建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605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秘〔2023〕4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青陽縣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青陽縣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老舊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確保居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等規定,結合皖美紅色物業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設立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政府補助老舊住宅小區維修、更新、改造等工程。老舊住宅小區的物業權利人應遵循“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承擔物業的主體維修責任。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協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縣住建局下設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督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遵循“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老舊住宅小區范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
1.《青陽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青政辦〔2005〕22號)實施前,未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商品房開發住宅小區;
2.企事業單位老宿舍、房改房等老舊宿舍區;
3.因皖美紅色物業建設和文明創建等工作實際,需維修改造的其他住宅小區。
(二)專項資金使用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改造:房屋外墻、樓面滲漏,需要防水維修;整幢樓外檐面層脫落達總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樓棟或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修繕、更新、改造的;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小區內路面破損;樓棟落水管老化、損壞的;小區圍墻、大門、綠化、亮化、消防、安監、智能化門禁等設施、設備缺失和損壞的,需要維修、更新的;以及因實際需要,需配建的其他設施設備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由所在小區社區居委會、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或“物管會”)代表老舊住宅小區全體產權人向縣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通過后,在年度內按計劃組織實施。程序如下:
(一)已實施物業管理并成立業委會或物管會的,由業委會或物管會按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與維修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面積占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且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方可申請使用。
(二)已實施物業管理、未成立業委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委會按年度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與維修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面積占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且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方可申請使用。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小區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對該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與維修具有共有關系的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后,方可申請使用。
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應在小區范圍內顯著位置公示5日后,方可表決。
第七條 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影響物業正常運行等緊急情形,需要緊急使用專項資金的,由業委會(物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提出專項資金應急使用申請,經縣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初審,縣住建局審核后,預先從專項資金中撥付使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撥付程序
專項資金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實施維修的施工單位持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審核報告和維修工程結算相關材料到縣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申請撥付資金,經縣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初審、縣住建局復核、縣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局直接撥付至施工單位。
第九條 老舊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屬人為損壞的,應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不得使用專項資金。
第十條 縣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應在每年年底公布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包括:專項資金的維修工程項目名稱、內容、維修費用;專項資金總賬情況;專項資金維修明細賬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縣住建局應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自覺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