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辦秘〔2024〕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縣鄉投集團:
《青陽縣傳統建筑保護修繕管理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1日
青陽縣傳統建筑保護修繕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傳統建筑修繕全過程管理,促進傳統建筑活化利用,做好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青陽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傳統建筑的修繕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傳統建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傳統建筑,是指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民宅、祠堂、廟宇、牌坊、書院、名人故居等,對傳統風貌形成具有重要意義的建筑。
第四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傳統建筑保護修繕,是指對傳統建筑及其設備、歷史環境要素進行保護和修繕,恢復其傳統風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為,包括現狀維護、現狀整修、結構加固,以及因使用需要,對建筑結構、功能、性能進行必要的改善。
第五條 傳統建筑產權人或使用人是保護修繕責任人,產權人或使用人不明確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主體。保護修繕責任人應履行傳統建筑的保護修繕義務,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應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對瀕臨倒塌、損毀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傳統建筑應及時開展搶救性修繕。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全縣傳統建筑的保護修繕等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應急、文旅、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建筑保護修繕的相關職責管理工作。
第七條 傳統建筑保護修繕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統建筑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傳統建筑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傳統建筑應按照“一宅一檔”的要求建立檔案,重點對傳統建筑座落位置、建筑年代、建筑類別、結構類型、價值特征、使用現狀、權屬信息等進行登記,實行掛牌保護。
第九條 傳統建筑的修繕應當符合技術規范、質量標準要求,采用真實、完整、可識別和可持續的修繕方法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 保護修繕責任人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傳統建筑修繕計劃等相關要求進行修繕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修繕補助資金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傳統建筑修繕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產權人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申請書、權屬證明材料、工程決算書、施工合同等相關資料。
(二)審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根據資金來源情況商財政部門,提出具體補助方案。
(三)撥付。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確定的補助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縣財政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批示,撥付相關資金。按照屬地原則,資金由縣財政撥付至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再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撥付。
第十二條 修繕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補助資金的預算申請、使用管理、發放等按照縣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用、侵占,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傳統建筑的修繕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實施。依法應當招標的傳統建筑修繕項目,應當按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傳統建筑修繕需要制定設計方案的,保護責任人或委托代理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機構編制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并按要求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申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經組織專家論證并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對傳統建筑不涉及體現傳統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的輕微修繕由保護責任人自行修繕。
第十五條 保護修繕責任人不得從事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動,不得私自拆卸傳統建筑構件。
第十六條 在傳統建筑上設置牌匾、照明設備,或者設置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的,在依法批準前應當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同意后方可添加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
第十七條 傳統建筑修繕時,建設責任主體應將建設適應傳統建筑特點和保護需要的消防設施納入工程建設內容,制定相應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第十八條 傳統建筑修繕中涉及消防設計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及規范執行。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現行標準和規范執行的,由保護責任人說明情況并提出專家論證申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按照“一建筑一策”的原則組織專家論證,按專家論證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 傳統建筑開展合理利用時,保護責任人可通過以下防火安全措施提高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
(一)提高建筑耐火等級。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在不影響傳統建筑核心價值外觀、結構和構件的前提下,通過采取置換構件、設置防火分隔等措施進行阻燃處理,提高傳統建筑消防安全性能。
(二)完善內部改造。通過改建和增加內部樓梯、增加內部連廊等方式,使疏散樓梯的寬度、坡度及疏散距離最大限度滿足國家建筑規范強制性條款要求。疏散樓梯確實無法滿足要求的,應當增設逃生繩、逃生梯等緩降逃生設施。
(三)增設消防設施。可以在非主要立面外增加疏散樓梯或者連廊等消防設施,采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防護、應急照明、消防軟管卷盤、噴淋裝置(或簡易噴淋)等消防技術措施。增設的消防疏散樓梯或者連廊應當與傳統建筑結構相互獨立,并可拆除恢復原貌,不影響傳統建筑核心價值部分。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建筑保護修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產權責任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修繕補助資金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具體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