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2412-00068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房屋征收 |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發布日期: | 2024-12-02 14:39 |
| 發文字號: | 青政辦秘〔2024〕53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試行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青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021605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試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秘〔2024〕5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鄉投集團:
《青陽縣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試行辦法》經縣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青陽縣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我縣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渠道,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房屋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青陽縣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城區范圍內(東至合銅黃高速線,南至芙蓉大道,西至西南外環,北至北外環)城市更新改造和重點工程建設等房屋征收項目。
第三條 房票是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的資金憑證,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補償的另一種補充安置形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房票安置指將應安置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購買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縣城區范圍內開發建設的新建商品住宅房以及存量安置房用于居住安置。
第四條 房票票面金額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的應安置房屋面積價款和按時搬遷獎勵補助組成。被征收房屋的裝修補償、構筑物(附屬物)補償以及臨時安置過渡費等其它補償費不計入房票金額。
第五條 應安置房屋面積是指按征收住宅房屋相關政策規定應予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實際建筑面積(含政策性增購面積)。應安置房屋價款按房屋被征收時安置方案中擬安置區域鄰近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均價與應安置面積之積確定。
第六條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房、存量安置房以及配套的儲藏室、車庫(位)可抵付購房款,其使用房票額度不得低于房票金額的90%。
第七條 房票持有人系房屋被征收人,可用于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購房使用,但不得提現、轉讓、贈與。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房票、新建商品住宅房買賣備案合同向房票辦申請房票結算,房票辦應及時結清對應款項,將房票票面總額中抵付購房款部分支付給開發企業,剩余部分支付給房票持有人。所購新建商品住宅房為期房的,支付給開發企業價款按規定納入預售資金監管。
第九條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房屋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協議,并根據簽訂的協議確認房票金額。
(二)具體實施單位在被征收人按約定時間搬遷后根據搬遷完畢證明和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協議出具房票,并支付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過渡費補助。
(三)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購買參與房票結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持房票、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協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四)房票管理辦公室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票結算相關業務,同時支付房票剩余金額給被征收人(剩余金額不得超過總價10%)。
第十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現房或已辦理預售許可證的期房。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網簽備案,納入縣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平臺管理。房票購房款應當撥付至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十一條 有意向參與我縣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縣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并在網站進行公示。
參與房票安置的所有樓盤及價格信息,均應在售樓部現場、政府公示欄或征收項目現場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或申請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尚有余額的,余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首次房票購房款項時,由房票管理辦公室在不超過房票金額10%的限度內據實支付給被征收人。
第十三條 使用房票自行購買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票、已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與房票管理辦公室進行結算。
期房結算:商品房買賣合同完成備案之日起4個月內撥付使用房票購房金額的30%;完成房屋初始登記4個月內再撥付60%;余款于商品房交付后,產權證辦理至被征收人后1個月內撥付。
現房結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記4個月內撥付使用房票購房金額的90%;余款于商品房交付后,產權證辦理至被征收人后1個月內撥付。
第十四條 被征遷戶使用房票購買的商品住宅房,與其他正常購買的商品住宅房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商品房總額不超過房票票面金額依法免征契稅,對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第十五條 房票自開出之日起有效期12個月,超過12個月期限未選購房屋的,視為自行放棄房票安置及其優惠政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原征收補償項目方案規定,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給予安置補償(不計算房票利息)。
若需申請延期的,由具體實施單位進行信息公示,延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六條 縣政府成立縣房票管理辦公室,由縣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計局和具體實施單位組成,負責全縣房票安置補償的管理工作,包括房票印制、發放、核算、回收和監管等工作,并負責將房票購房款撥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縣住建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信用審核、銷售行為監管和房票安置協調推進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將房票安置資金納入預算和監管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對房票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縣巡察辦適時對房票制有關工作開展巡察;具體實施單位負責選擇房票安置的協議簽訂、房票填寫與發放,并配合協助房票安置管理小組辦公室做好房票安置資金結算等具體實施工作。
房票安置各實施主體應嚴格執行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征收補償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兩年。此前已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安置房源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具體事項由縣房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